請問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有甚麼好處呢?

2007-12-07 9:32 am
1) 請問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有甚麼好處?
2) 業主立案法團是不是要所有業主同意才可以成立?
3) 如果沒有方法可以聯絡上其他業主,可以怎樣做?
4) 有甚麼辦法可以獲得他們的聯絡方法呢?

因為本人住的是唐樓,半年內要完成大廈的維修工程,點算好?

大家有沒有經驗可以分享一下?

Thank you very much!

回答 (3)

2007-12-07 4:35 pm
✔ 最佳答案
首先,我希望以有限的知識及經驗來與您分享,而不是單從網上複製一些不相關的資料給您,這無助您去處理的。
成立法團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章) 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先說好處,一個大廈的管理是一門學問,往時的中國人心態,自掃門前雪。結果當大廈有問題來臨時,總會不知所措,才醒悟原來我們住的不是只有自己的單位,而是整個大廈的每一角、每一處都與我們息息相關。
例如:每伙人付了管理費,如何去運用及管理。正如每一家庭,總要一個掌舵人來當家,若然人人都自私只管自家事。那此筆款項如何能有效應用呢?
又如,大廈的衛生問題,若人人都自己顧自己,那可想這座大廈肯定是垃圾樓。
成立是看業權份數,何謂業權份數呢?其實每幢大廈都有一份叫做大廈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這是一份註明此大廈的所有業主與租客需遵從的事情與規限;那些屬公用地方;每個單位的份數多少,這是按整個大廈共分100份,再細分公家地方的業權有多少份,這是屬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的。而私人擁有的單位,該單位的業權佔本大廈的總百份之幾,內有清楚列明。
若有時間去看看,雖則是英文,但相信您會發現很有趣,及擴濶眼界。我會當此契約是一份有趣的讀物。當然內裡有很深的英文法律詞匯,不懂,會難明一點。
如何成立, 您可先要求民政事務署協助,他們會豁免您大廈去田士廳申請一份本大廈的總業主查冊的費用,此查冊內列明每一個單位的業主姓名、何時購入、價錢及該單位的業權份數多少。
有了此份查冊,您們需擁有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所委任的一名業主,作召開此成立的召集人。這份數可能只需是1-2個單位的業主同意已可,那您需將您的心願,先找志同道合的業主談談。
您可查看以下民政署網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tc/formation_of_owners_corporation/4_1.htm
有了召集人,召集人須確定業主通過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獲過半數票通過,以及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您可去您所屬區的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找他們的協助,他們會有專人全程協助及監督:
十八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地址及電話號碼:
香港島
中西區
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地下5號室
2189 2819

東區
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地下
2886 6531

南區
香港仔海傍道3號逸港居地下
2814 5720

灣仔
灣仔柯布連道2號地下
2575 2477

九龍城
紅磡德豐街18-22號海濱廣場1座17樓1707室
2621 3401

觀塘
觀塘同仁街6號觀塘政府合署地庫
2342 3431

深水埗
深水埗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地下
2728 0781

黃大仙
黃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2樓201室
2322 9701

油尖旺
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地下
2399 2111

新界
長洲新興街22號地下(長洲分處)
2981 1060

大嶼山梅窩銀灣路2號梅窩政府合署地下(梅窩分處)
2984 7231

離島
大嶼山東涌美東街6號東涌郵政局大廈1樓(東涌分處)
2109 4953

葵青
葵涌興芳路166-174號葵興政府合署2字樓
2425 4602

北區
粉嶺璧峰路3號北區政府合署地下
2683 2913

西貢
將軍澳景林景林鄰里社區中心1樓
2701 3218

沙田
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地下
2606 5456

大埔
大埔汀角路1號大埔政府合署地下
2654 1262

荃灣
荃灣青山道174-208號荃灣地鐵站多層停車場大廈1樓
2492 5096

屯門
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政府合署2字樓
2451 1151

元朗
元朗青山道269號元朗民政事務處大廈地下
2474 0324
可以說,成立法團的過程是很苦的,一點都吃力不討好,所以您需有心理準備,遇上有些橫盲無理的業主,還以為您們為錢去做此事,又或是認為您能從中抽油水,為名為利。所以您的本意是好,但我會提醒您在過程中,不單要做跑腿,四處去拿章程先向其他住戶推介及介紹其好處,您自己又先要先讀熟及完全理解其內容,否則,遇上一些有心挑釁的業主查問,問得您口啞啞,一盤冷水倒往您處。
過程是千辛萬苦的,若沒有堅決的意志,是不能撐下去。
教您一個重要的秘笈,遇上惡意挑弄是非的不支持業主,您只要大大聲說:我只是義務為您們做處,一分一毫也沒入袋。那您更能擊退他們。
可以說,您的籌措時間不多,加上需半年內完成大維修。您的工作是可預見的苦,不過,我對您是萬分敬佩的。因我也曾為自己的大廈成立法團,但卻苦不堪言,只有家人的支持最重要。
您花了無盡的時間與精神,往往或許成不到,所以您需有心理準備。就算是成立到,或許開始的時間,還有一班業主口說支持您,當您要求他們真的與您一起跑跑走走,分擔工作,您會發現人是自私的,可能只有民政署的公務員支持您。他們有時還要充當情緒的支援員,因他們的經驗是大多有心成立的人,由開初的一股熱情,最後被其他口說支持的業主,及不支持的業主,打得片甲落花流水。那只有民政署的職員,從中不斷安慰及支持您。
雖說我不能替您做到什麼事,但我會默默支持您,最重要您要知此是一項很艱鉅,但很有義意的事。
民政署的職員會教您,當是播種期,不理是否能達成,或就算成立到,往往會變成流會,是法團成立到,但在日後的運作過程中,因沒有其他業主願義務與您一起分擔工作,那即沒人願意義務去做,那就是流會,等同死會。
我希望先說苦的給您知,讓您有心理準備知此事,非易事。但我認為無論日後是流會與否,無論多辛苦、多困難,都要成立。
您當是您將孕育一個BB,無論別人要不要,也先將她帶來這幢大廈處。希望日後有心及志同道合之仕,能與您一起帶大這個bb。心裡壞的需作好預備,但宏願仍需堅持的,不然,為了卻步只要做不成事的。
所以無論如何,我都會為您鼓掌及支持的,努力面向前!!!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icon/16/41.gif


2007-12-11 05:36:35 補充:
多謝提問者的評價
2007-12-07 5:12 pm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目 的




圖片參考:http://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images/templates/bullet_point.gif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 市 民 大 多 居 住 在 私 人 多 層 大 廈 或 由 多 幢 大 廈 組 成 的 私 人 屋 苑 。 這 些 大 廈 和 屋 苑 由 多 個 單 位 組 成 , 單 位 數 目 由 數 百 至 數 千 個 不 等 。 單 位 的 業 主 有 責 任 共 同 管 理 和 維 修 所 居 住 的 大 廈 或 屋 苑 。 如 果 因 為 大 廈 或 屋 苑 管 理 不 善 或 其 公 用 部 分 缺 乏 維 修 而 造 成 任 何 意 外 , 有 關 業 主 須 負 上 共 同 及 各 別 的 法 律 責 任 。





圖片參考:http://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images/templates/bullet_point.gif

管 理 和 維 修 建 築 物 並 非 簡 單 的 事 情 , 涉 及 的 工 作 繁 多 , 包 括 清 潔 公 用 地 方 、 處 理 垃 圾 、 保 安 , 以 及 非 經 常 性 的 工 作 , 例 如 聘 任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和 維 修 建 築 物 等 。 如 建 築 物 並 無 成 立 法 團 , 視 乎 有 關 建 築 物 公 契 的 規 定 , 建 築 物 所 有 管 理 和 維 修 事 宜 可 能 須 由 全 部 業 主 共 同 決 定 。 對 於 由 數 百 甚 至 數 千 個 單 位 組 成 的 大 廈 或 屋 苑 來 說 , 這 不 但 費 時 失 事 , 而 且 不 大 可 行 。





圖片參考:http://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images/templates/bullet_point.gif

要 妥 善 管 理 建 築 物 , 讓 業 主 有 一 個 舒 適 的 居 住 環 境 , 並 使 他 們 的 資 產 不 會 因 建 築 物 管 理 和 維 修 不 善 而 受 到 影 響 , 成 立 法 團 雖 不 是 唯 一 的 途 徑 , 但 卻 是 最 可 行 的 方 法 。 法 團 是 根 據 條 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人 組 織 , 在 法 律 上 代 表 所 有 業 主 管 理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 行 使 和 執 行 有 關 的 權 利 、 權 力 、 特 權 和 職 責 , 並 有 權 任 免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及 監 督 其 工 作 。





圖片參考:http://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images/templates/bullet_point.gif

條 例 訂 明 法 團 會 議 可 通 過 有 關 建 築 物 公 用 部 分 的 控 制 、 管 理 和 行 政 事 宜 , 以 及 有 關 該 等 公 用 部 分 的 翻 新 、 改 善 或 裝 飾 的 決 議 , 而 該 等 決 議 對 管 理 委 員 會 ( 管 委 會 ) 和 全 部 業 主 均 具 約 束 力 。





圖片參考:http://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images/templates/bullet_point.gif

條 例 也 清 楚 訂 明 法 團 的 職 責 及 權 力 。 法 團 負 有 法 律 責 任 , 妥 善 管 理 和 維 修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 並 須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必 需 的 措 施 , 以 執 行 公 契 載 明 有 關 建 築 物 公 用 部 分 的 管 理 職 責 。 至 於 權 力 方 面 , 法 團 可 決 定 是 否 聘 請 受 薪 員 工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或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或 人 員 , 協 助 或 由 其 代 表 法 團 執 行 法 團 根 據 條 例 或 公 契 而 擁 有 的 職 責 和 權 力 。 法 團 根 據 條 例 第 18 條 履 行 其 職 責 及 行 使 其 權 力 時 , 須 以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按 照 條 例 第 44(1) 條 發 出 的 工 作 守 則 為 指 引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向 業 主 提 供 的 協 助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一 直 鼓 勵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 以 便 更 妥 善 地 管 理 自 己 的 大 廈 。 為 協 助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轄 下 的 聯 絡 小 組 會 提 供 下 列 協 助 :






(1)
探 訪 區 內 私 人 大 廈 的 業 主 , 推 廣 良 好 有 效 的 大 廈 管 理 方 法 。




(2)
就 成 立 法 團 的 程 序 , 向 召 集 人 和 業 主 提 供 意 見 。




(3)
向 召 集 人 發 出 豁 免 業 權 查 冊 收 費 證 明 書 , 讓 他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免 費 索 取 其 大 廈 的 業 主 紀 錄 , 以 便 召 開 業 主 會 議 籌 組 法 團 。 每 一 建 築 物 只 會 獲 發 有 關 證 明 書 一 次 。 不 論 業 主 最 終 是 否 成 立 法 團 , 召 集 人 須 在 證 明 書 發 出 後 的 60 天 內 把 有 關 的 業 主 紀 錄 歸 還 所 屬 地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4)
出 席 為 成 立 法 團 而 舉 行 的 業 主 會 議 , 並 就 委 出 管 委 會 的 程 序 向 業 主 提 供 意 見 。




(5)
處 理 業 主 根 據 條 例 第 3A 條 要 求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頒 令 召 開 業 主 會 議 的 申 請 。




(6)
業 主 在 籌 組 法 團 時 遇 到 法 律 問 題 , 為 他 們 轉 介 予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的 物 業 管 理 諮 詢 中 心 ( 諮 詢 中 心 ) , 約 見 當 值 義 務 律 師 徵 詢 初 步 的 法 律 意 見 。 諮 詢 中 心 的 當 值 義 務 律 師 服 務 是 香 港 律 師 會 免 費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 業 主 也 可 直 接 前 往 諮 詢 中 心 預 約 這 項 服 務 。




(7)
製 備 冊 子 , 詳 列 成 立 法 團 的 程 序 , 並 擬 備 相 關 文 件 的 範 本 和 提 供 有 關 成 立 法 團 所 需 的 表 格 。
2007-12-07 9:38 am
業主立案法團 是社會法人組織的形式之一,概念源自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 在香港所有的業主立案法團都是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業主立案法團的出現,是為了改善香港的物業管理架構。政府以「小政府」策略,用者自理,讓大廈的業主自行解決自己大廈管理的事務。
業主立案法團的架構當中(由上至下)有:

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 如公司的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成員是該大廈(建築物)的全部業主(業權人),按個別業主佔大廈的份數,在大會上有投票權。
立案法團委員會: 如公司的董事局,成員由以上的立案法團股東大會投票選出,委員會成員也是業主,他們在委會會議中決策日常大廈管理事務。 不過,重大事項如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年審核數師、大廈外牆工程招標等將會提供方案,再交由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投票決議。
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就是該立案法團委員會的主席,如有限公司的主席,跟其他委員一樣是代理人角色,按組織章程行事。

[編輯] 個案

香港島大坑道瑞士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用法團支付的交際費,捐款給希望工程,土地註冊處裁定其行為越權。 [1]
添喜大廈1994年傷亡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足,雖然業主立案法團最後清盤,所有個別業主按大廈公契份數,還需負責賠償責任。

[編輯] 相關

公司法 (香港)
土地註冊處
大廈公契 [2]
物業管理
保安員

[編輯] 外部連線

由土地註冊處負責辦理及批准的業主立案法團之簡介
為大廈管理而設的建築物管理條例之歷史
大廈管理資源中心
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之程序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0/09/Crystal_Clear_app_kcmdf.png/25px-Crystal_Clear_app_kcmdf.png
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與組織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通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收錄日期: 2021-04-14 0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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