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係一間公司原本只係做3個星期temp staff,不過因為佢地仲未請到人所以延長左我工作期
我而家已經做左5個星期(連埋之前個3個星期)
但由頭到尾都無簽約,而且份工係through agent搵ge...
我係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第二章:僱傭合約入面見到: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
你既僱傭合就係屬於連續性合約 」
咁請問如果我一直都無簽約,但符合上述所指「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 所謂ge「連續性合約」就會自動生效?
如果我想轉工而辭職,係咪又要依照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所指要一個月通知?? (*一直都無簽約,亦都無口頭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