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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立法會選舉或是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必須在是次選舉中得到總有效票當中3%或以上才可取回選舉保證金。詳情以下列為準:
章:
542C
標題:
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憲報編號:
L.N. 189 of 2003
條:
4
條文標題:
在刊登選舉結果或宣布選舉未能完成後對按金的處置
版本日期:
15/07/2004
Reference:
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ca/papers/ca0419cb2-1817-c.pdf
選舉按金的退回
4.24 在下列情況下,按金會退回候選人(若是以候選人名單提名,按金將退回代該等候選人繳交按金者):
(a) 候選人未獲有效提名(若是以候選人名單提名,而名單上所有候選人均沒有獲有效提名);
(b) 候選人退出競選(若是以候選人名單提名,而名單上所有候選人均已退出競選);
(c) 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獲提名資格(若是以候選人名單提名,而名單上所有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獲提名資格);
(d) 若是以候選人名單提名,而選舉主任以上述(a)、(b)或(c)項所載的任何一項或多項理由,自該名單剔除所有候選人的姓名後,拒絕接納該名單;
(e) 選舉被終止;
(f) 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若是以候選人名單提名,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當選);
(g) 就地方選區或某一普通功能界別而言(4個特別功能界別除外),候選人或名單上的候選人所得的選票不少於有關選區或功能界別所獲有效選票總和的3%;
(h) 就4個特別功能界別而言,候選人所得的選票不少於有關界別所獲有效第一選擇票總和的3%;
如未能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條件,則其按金會被沒收。[詳情請參閱《立法會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第3及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