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收的24張期票是到08年11月嗎?
即是說,您等同一次過收齊租客的租金,此刻您出收樓出售,明顯是您違約。除非您退還其餘的租金同時,再賠償,但您需與租客商討。
其實您這做法,等同2年死約了,因您整筆收下。為何您的租約會說第二年是生約呢?此點您是賠方。
始乎,錯在您處!
而且您賣樓,不需租客遷出的。您可連租約賣,況且現時連租約賣的價錢,不像往時般,因沒樓看,已被人壓價。因此際,香港的樓市升得很急。加上港元眨值,很多人想買樓都沒盤,我是指整個香港都是此現象。所以很多長線投資者,會按市價或願追價,購入連租約的物業,作收租或長線看。
您根本不需趕租客走,雖說您是去年11月訂的租金,當然比現時的租金平了一大截,但都有回報嗎?而且您的租客願一次過給您期票,也算是好租客,因期票不兌現是犯法,相信他也不會這樣做。
加上現租金升了很多,一個有良心的租客,也會慶幸及感恩業主之情。所以您連租約賣,以買家角度看,也要喜歡及視作正面的條款。
所以您現時的做法是,做足功課,去銀行估價及留意時下的新聞,因樓市很熱,不要賣平啊!跟隨您可去放盤,當然您需有心理準備,連租約是會慢一點放出,因沒樓看。所以您與租客的關係不要太差,保持良好,那您的買家欲睇樓,也有商量嗎!
有時,人鑽了牛角尖,站在自已處看不到出路。但別人卻看到,希望您想想如何以温和方式解決問題,不要想到要強行收樓啊!記著錯不在租客處,是您呀!
或許,您想關係保持良好,送張聖誕卡給他們,說聲抱歉。
做人,不是您求我,就是我求您;對嗎!
2007-12-09 07:22:40 補充:
當然租務條例中,您是可以退回餘下的支票給租客。但始終是否雙方達成退租,是需協商達成共識的。您只能單一方,為花費去打官司,才令租客遷出。不單錢花了,亦需時間。是否值得的呢?為何您不想想我的提議呢?我很想知您基於什麼原因有此困窘呢?何否告訴我呢?
2007-12-10 09:57:38 補充:
我很體諒您的心情,作為業主的,眼見租金不斷上升,當然想租金可以等於供樓的就最好。 不說您是1年前租出,就算說2-3個月前,此刻的租金也升了。
理想有時很難拿盡,現實終歸現實。生約的確給予1個月通知期,就可遷出。但您已收了他的期票,始終您是弱方。若沒有,您反可有理據去與他討價,因他是可要求您雙倍賠給他才搬。
我可以說,業主拿取了期票,也不見得有多保障。因租客有心不交租,他也可不存款的。
不是減了息嗎?為何供樓利息反會上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