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樓問題

2007-12-05 7:58 am
賣樓期間與買家簽好了買賣合約及給了頂金,過了兩天買家突然想轉業主名同時間是否有問題?
更新1:

我再講清楚一些﹕就是有一名買家睇中了我一位朋有友的單位,並已在一個日子簽了買賣合約及交了部份訂金及決定了交吉日期(一月後)且是雙方同意的,之後在兩天後由一名地產紀經的代表代其致電給友人,稱這人因個人的理由,想由其的姓名改由另一同姓人(聲稱為姐妺關係),再兩天後就稱要改交吉日期,而這次就稱趕不上時間做…(忘記了其講甚麼),這是否有問題?

更新2:

我再講清楚一些﹕就是有一名買家睇中了我一位朋友的單位,並已在一個日子簽了臨時買賣合約及交了部份訂金及決定了交吉日期(一月後)且是雙方同意的,之後在兩天後由一名地產紀經的代表代其致電給友人,稱這人因個人的理由,想由其的姓名改由另一同姓人(聲稱為姐妺關係),再兩天後就稱要改交吉日期,而這次就稱趕不上時間做…(忘記了其講甚麼),這是否有問題?

回答 (2)

2007-12-06 8:34 am
✔ 最佳答案
其實買家係可以改名,不過要當兩次買賣咁計,
講白d 話你知,以前政府為壓止樓宇炒賣,但凡買家名有所變更,則視為兩次買賣,即一個物業要比兩次厘印費,
好似你單野咁,
舊業主︰係你
買家︰ 即係臨時約上的人
第一,你與買家簽的臨約要打厘印 (由買家負責)
第二,如買家想更改名稱,他必須要通知自己律師行,律師行會準備一份文件(提名信,英文名稱為Nomination),此文件之內容大概為︰買家想把物業交由另一位人士去持有,
之後此文件必須要交到稅局打厘印(由於買家係姐妹關係,稅局會收取樓價geh全部厘印geh 一半)。

其實你geh個案好明顯係買家可能唔想比兩次厘印,所以佢咪叫你在臨約想改名囉
我覺得你無必要幫佢,原因係 〔任何人為逃避繳付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揑改、切割或毀滅任何帳簿或其他文書,即屬犯罪。〕,
可參照法例第117章第55條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參考: me
2007-12-05 9:09 am
你簽既應該 臨時合約, 只要通知律師樓, 簽正式合業時應該冇問題. 建議閣下問自己既律師比較準確.

希望可以幫到你 ^ ^.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1: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04000051KK0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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