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贍養費稅務扣減問題...

2007-12-03 10:30 pm
本人已離婚, 現有以下稅務問題想高人指點:

1. 本人月薪5.6萬, 但要交贍養費2.2萬, 前妻及子女皆在星洲居居, 請問可否獲稅務扣減?
2. 本人是否還可以擁有已婚人仕免稅額?
3. 本人要在大陸長駐, 是否在香港繳交的應課稅淨額 = (實際在港日子/365) x 全年總收入 計算??
4. 離婚人仕有何稅務扣減?

心急人上

回答 (2)

2007-12-03 11:12 pm
✔ 最佳答案
一. 所有贍養費用只屬個人開支 , 是不能作為稅務扣減的 , 不過如果你贍養費用中也包括供養子女 , 或者可以成為子女免稅額計算 .
二 . 離婚了當然不能擁有已婚人仕免稅額 .
三 . 這問題要視乎你的受聘地是哪裡 , 如果你是香港受聘而派往國內工作 , 是需要在香港報稅的 , 而你說的計算方法只適用於海外受雇到香港工作的人仕 , 不適用於香港受雇回大陸工作的人仕 , 除非你已經在國內申報及繳付了性質相同的稅項 , 而且要有繳款證明 , 否則你還是要依照香港稅務規定來報稅 .
四 . 離婚人仕沒任何稅務扣減 , 和普通人仕是一樣的 , 離婚了就是單身 , 要根據個人入息課稅規定報稅 , 至多你也只能申請供養父母或是子女免稅額 .
2007-12-05 2:30 am
advise你搵會計稅務員follow吧(get max benefit, won't break the tax law!!!!, but still answer you.

1.NO
2 & 4.你有仔女要供飬, 搵會計行follow吧, 有單親免稅額可能有得claim
3. 睇稅務info 如下吧:
在 有 關 年 度 內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所 有 服 務 ( 即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8(1A)(b)(ii) 條 申 請 豁 免 )

此 項 豁 免 一 般 可 供 從 事 「 香 港 受 僱 工 作 」 或 「 非 香 港 受 僱 工 作 」 人 士 申 請 。 如 納 稅 人 在 香 港 參 加 培 訓 、 出 席 會 議 或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等 , 都 會 被 視 作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 若 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所 有 服 務 , 則 你 在 有 關 課 稅 年 度 從 該 受 僱 工 作 所 得 的 全 部 入 息 可 獲 豁 免 徵 收 薪 俸 稅 ( 政 府 僱 員 、 船 舶 人 員 及 飛 機 機 員 除 外 ) 。 如 你 在 有 關 年 度 內 到 訪 香 港 總 共 不 超 過 60 天, 期 間 即 使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 你 從 該 受 僱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仍 可 全 部 豁 免 繳 稅 。

「到 訪 香 港 」 是 指 短 暫 或 臨 時 的 逗 留 。 香 港 居 民 回 港 是 否 屬 到 訪 性 質 , 須 視 乎 其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若 其 工 作 基 地 已 轉 往 外 地 及 須 長 駐 外 地 提 供 服 務 , 偶 爾 回 港 會 被 視 作 是 到 訪 性 質 。

在 決 定 你 到 訪 香 港 是 否 總 共 超 過 60 天 時 , 本 局 會 以 「 身 處 當 地 天 數 」 的 方 法 計 算 , 即 使 你 並 非 整 天 停 留 在 港 , 亦 會 作 一 天 計 算 。 因 此 , 抵 港 及 離 港 日 會 作 兩 天 計 算 。

示 例

抵 港 日 期 離 港 日 期 留 港 日 數

2 月 1 日 2 月 4 日
晚 上 11 時 30 分 凌 晨 0 時 30 分 4 日
參考: 會計行exp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38: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03000051KK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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