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間申請信用咭

2007-12-03 10:35 am
我想問在破產期間, 可否申請海外銀行(香港沒有的銀行)的信用咭呢?
因為照道理, 海外的銀行應該唔知妳係香港已破產及唔會向香港的環聯信貸資料庫審查妳的記錄.

回答 (2)

2007-12-04 2:43 am
✔ 最佳答案
首先你在破產期間申請信用咭, 巳經犯咗法. 破產官有權向法庭申請延長你的破產期, 嚴重的會被判監禁.
就算破產官唔知, 你向海外銀行申請信用咭, 你就要填地址及工作資料. 除非你有海外地址及海外工作, 否則填香港資料, 銀行知道你係香港人, 就會向香港的信貸資料庫審查你的記錄. 一查就知你破左產, 唔會批.
如果你有有海外地址及海外工作及隱瞞你係香港人, 咁正常黎講銀行係會批嘅. 但你填form時會要聲明你在當地或海外是否正在申請破產或巳經破產. 如果你填無, 你就係行使假文件. 如果你填有, 就唔會批信用咭.
好多人破產都係因為信用咭. 破產期間申請海外信用咭, 分分鐘又爭到一身債. 到俾海外銀行追債時, 乜到穿哂煲, 香港外地一身蟻. 制唔過!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7-12-04 7:43 pm
信用咭世界通行,如你巳破產是不可在破產期間申請信用咭的借貸不可多過100元否則即屬犯法。

如你在國外申請信用咭我話你知是申請不到的,因銀行與銀行有聯系的,你在香港破產全世界銀行都有記錄的因你破產時有在憲報公告天下的。

除非你在外國用假資料文件假名可能會申請到信用咭的一樣是犯罪

如你在破產期間申請信用咭即明知固犯罪不輕的老友!
(警告)
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43A(6)條,直至獲解除破產為止,破產人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詳列入息和得財產的說明書,如破產人不遵守這項規定,可能屬犯罪,可能受監禁最高達6個月。此外,受託人或債權人亦可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反對解除破產。
2.你亦須注意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條例>第36條所載的以下規定:-
任何人士明知及蓄意(在宣誓以外的情況下)作出一份有虛假的重要細節的供詞,而該供詞係於下列情況下作出的-
a.在一項法定聲明;或
b.在一摘要、帳項、資產負債表、簿冊、證明書、聲明、登記項目、預算、存貨清單、通知書、報告、報表或其他文件,而該名人士係根據一項當時有效的法令,獲得授權或須要擬訂這些文件,或就這些文件內容的真實性作出證明或加以證實;或
c.在一項口頭聲明或口頭答案,而該名人士係根據或按照一項當時有效的法令而須要作出這些聲明或答案,即屬有罪,一經起訴且被判罪名成立的話,可被判入獄兩年及罰款。

參考: 周強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9: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03000051KK0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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