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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樣才合乎反對終身制實行的限任制的憲法精神。
1980年,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中提出「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
1992年召開的中共十四大決定:不再設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顧問委員會存在了10年, 協助中共中央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維護中共的團結和社會穩定,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建立了歷史性功績。1992年,鑒於離退休制度已全面建立,實現新老幹部交替已取得預期效果,中共十四大決定取消這一機構。
中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歷史,已經用無數事例證明,最高權力的終身制,往往伴隨著政變、陰謀、宮廷殺戮。任何人都有缺點、弱點。當一個人掌握最高權力並企圖終身任職時,最高權力握有者的缺點、弱點不僅不會克服,而且會受到包圍著他的那些人的鼓勵、縱容,從而影響全國政治。在對首腦人物有嚴格連任限制的情況下,如果他稱職,他也不可能終身任職,以避免一個原來稱職的首腦在日後變得專橫暴戾、無所顧忌。如果他不稱職,可以通過投票來撤換。而終身握有最高權力的人,那些國王、皇帝、沙皇、哈裡發和終身總統們,只能通過武力來撤換。一旦人民苦難的呼聲被國王 和終身首腦封閉起來,內亂就會發生,人民就只能通過暴力的道路來表達自己的要求。只要有最高權力的終身制,共和國就名存實亡,國家也就會陷入沒有盡頭的王朝迴圈的圈子裡,內亂、衰敗、改革、繁榮和新的內亂繼起,循環往復,永無止息。
廢除終身制的涵義
「終身制」本來涵義,是指一個人可以終身或沒有任期限制掌握國家權力。在許多國家,法官實行終身制,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格拉斯任職長達三十六年。在實行法官終身制的情況下,有的可連續任職到去世,有的可以在年老體衰時自願選擇退休,退休年齡並不劃一。文官制度可以說是一種規定有退休的終身任職制。私人企業可以隨時解聘職員,文官則實行「無過失不得免職」的原則,這種「終身制」通常稱為「常任文官制度」。
在實行「文官制度」的國家或地區,由「任命」 產生的官員,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法律規定的資格進行的任命,這就是「文官」,或稱「事務類國家公務員」,另一類是「政治性任命」的「政務官」。政務官 不能長期任職,必須與選舉產生的、任命他的官員共進退,這就是「同步更迭」制度。
在一個有自由選舉的國家或地區,由選舉產生的議員、代表或立法委員,連選可以連任,連任的次數通常沒有限制,而且按選舉法來說,也不可能規定「當選年齡」的上限,因為,選舉法無法剝奪高齡選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美國聯邦眾議員丁格爾現年七十五歲,擔任眾議員已長達四十六年。按「終身制」的字面意義來說,一位議員,連選連任,任職數十年直到去世,也可以視為 「終身制」。
選舉可以分為「自由選舉」和「受控選舉」。所謂「自由選舉」,就是選舉人、被選舉人、選舉提名、投票、計票過程均不受某一人或某一集團控制的選舉,如果上述一項因素或過程受到控制,就是「受控選舉」。香港特首選舉,是一種典型的「受控選舉」,因為「特首選舉人」本身是一個受控產生的「小圈子」,香港市民不能影響這些「選舉人」的產生。中國省級人大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委員、中國國家主席、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全國人 大常委委員長等的選舉,都是「受控選舉」,其「控制程度」遠高於香港特首選舉。在中國共產黨黨內,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政治局常委以至總書記的選舉,也是典型的「受控選舉」。由於選舉分為多級,候選人提名受到多次控制,所以,在中國大陸,普通公民投下「神聖的一票」,絕不會影響某一已提名為「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是否當選,而普通黨員的「神聖一票」,同樣不會影響「全國代表」的人選是否當選。
「受控選舉」與「老人政治」
正因為中國共產黨黨內和中國國家的選舉,在縣一級以上都是「受控選舉」,候選人的提名完全為少數人控制,「選舉人」也由「下一級受控選舉」產生。在「自由選 舉」下,即使有人高齡當選,也不會造成「老人政治」;而「受控選舉」下,如果沒有候選人年齡限制,勢必造成大批老人專權的「老人政治」。在十五大召開前, 據傳喬石和江澤民之間有一協議,以江澤民在「十六大」退休來換取喬石「十五大」退休。在「自由選舉」下,政治家沒有退休,而喬石則成了「受控選舉」下放棄 施展自己政治才能的犧牲者。
在實行「受控選舉」的情況下,鄧小平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提出「廢除實際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是一個重大進步。由於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憲法中並無「終身制」的明文規定,鄧小平深知,由於「受控選舉」的存在,「候選人」由「小圈子」決定,所以存在著「實際上的 終身制」。按照鄧小平的意思,「廢除終身制」,首先是指黨政領導人實行「退休制度」,第二是對國家主席、總理等職位實行連續任職的屆數限制,即實行「限任制」。
中國一九八二年憲法的「漏洞」
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鄧小平在一次會議上作了《党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全面 闡述了「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問題。鄧小平說,一九八○年二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五中全會「討論的黨章草案,提出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在看 來,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鄧小平明確指出,「任何領導幹部的任職都不能是無限期的。」正是在鄧小平的堅持下,一九八二年五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修改草案》中首次明文規定了「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就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同一 天,北京《光明日報》五月五日刊出了我在「憲法修改草案座談會」上的發言。在這次座談會上,我明確提出「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的相互關係如 何,會對今後的國家政治生活發生影響,需要很好地加以研究」,我還談及了「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國家最高行政權的實際掌握者相互關係」的「四種模式」,明 確提出「第四種模式」——「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都無實權,權力集中在另外一些人手中」——「是完全不足取的」。
在一九四九年後中國大陸公佈 的四部憲法中,一九八二年憲法是最好的一部,但八二憲法存在著非常重大的缺陷。這部憲法雖然首次明文規定了「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的「限任制」,但把 「武裝部隊的統率權」從「最高行政權」中分離了出來,使「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不一定擔任「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形成我在「憲法修改草案座談會」上所 說的「第四種模式」。
八二憲法把「全國武裝力量的統率權」和「最高行政權」分開了,「國家中央軍委主席」成了一個獨立於「國家元首」和「政 府首腦」以外的職位,並且沒有連任限制。在「非軍事專政」的國家,「武裝力量的統率權」要麼屬於國家元首,要麼屬於政府首腦,而且,這一權力隨著「國家元 首」或「政府首腦」的「連任限制」而不可能長期為一人所掌握。一九八二年憲法的「漏洞」,使擔任「國家中央軍委主席」的鄧小平的權力實際上淩駕在「國家主 席」和「党的總書記」之上。一九八二年憲法這一「漏洞」,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問題,但在「非常情況」下,「武裝力量統率權」與「最高行政權」的分開,將 會形成兩個權力中心,並導致政治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