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主席

2007-12-03 7:02 am
為何國家主席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這有什麼好處?

回答 (3)

2007-12-14 9:39 am
✔ 最佳答案
只有這樣才合乎反對終身制實行的限任制的憲法精神。
1980年,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中提出「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
1992年召開的中共十四大決定:不再設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顧問委員會存在了10年, 協助中共中央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維護中共的團結和社會穩定,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建立了歷史性功績。1992年,鑒於離退休制度已全面建立,實現新老幹部交替已取得預期效果,中共十四大決定取消這一機構。

中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歷史,已經用無數事例證明,最高權力的終身制,往往伴隨著政變、陰謀、宮廷殺戮。任何人都有缺點、弱點。當一個人掌握最高權力並企圖終身任職時,最高權力握有者的缺點、弱點不僅不會克服,而且會受到包圍著他的那些人的鼓勵、縱容,從而影響全國政治。在對首腦人物有嚴格連任限制的情況下,如果他稱職,他也不可能終身任職,以避免一個原來稱職的首腦在日後變得專橫暴戾、無所顧忌。如果他不稱職,可以通過投票來撤換。而終身握有最高權力的人,那些國王、皇帝、沙皇、哈裡發和終身總統們,只能通過武力來撤換。一旦人民苦難的呼聲被國王 和終身首腦封閉起來,內亂就會發生,人民就只能通過暴力的道路來表達自己的要求。只要有最高權力的終身制,共和國就名存實亡,國家也就會陷入沒有盡頭的王朝迴圈的圈子裡,內亂、衰敗、改革、繁榮和新的內亂繼起,循環往復,永無止息。
廢除終身制的涵義
「終身制」本來涵義,是指一個人可以終身或沒有任期限制掌握國家權力。在許多國家,法官實行終身制,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格拉斯任職長達三十六年。在實行法官終身制的情況下,有的可連續任職到去世,有的可以在年老體衰時自願選擇退休,退休年齡並不劃一。文官制度可以說是一種規定有退休的終身任職制。私人企業可以隨時解聘職員,文官則實行「無過失不得免職」的原則,這種「終身制」通常稱為「常任文官制度」。
在實行「文官制度」的國家或地區,由「任命」 產生的官員,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法律規定的資格進行的任命,這就是「文官」,或稱「事務類國家公務員」,另一類是「政治性任命」的「政務官」。政務官 不能長期任職,必須與選舉產生的、任命他的官員共進退,這就是「同步更迭」制度。
在一個有自由選舉的國家或地區,由選舉產生的議員、代表或立法委員,連選可以連任,連任的次數通常沒有限制,而且按選舉法來說,也不可能規定「當選年齡」的上限,因為,選舉法無法剝奪高齡選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美國聯邦眾議員丁格爾現年七十五歲,擔任眾議員已長達四十六年。按「終身制」的字面意義來說,一位議員,連選連任,任職數十年直到去世,也可以視為 「終身制」。
選舉可以分為「自由選舉」和「受控選舉」。所謂「自由選舉」,就是選舉人、被選舉人、選舉提名、投票、計票過程均不受某一人或某一集團控制的選舉,如果上述一項因素或過程受到控制,就是「受控選舉」。香港特首選舉,是一種典型的「受控選舉」,因為「特首選舉人」本身是一個受控產生的「小圈子」,香港市民不能影響這些「選舉人」的產生。中國省級人大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委員、中國國家主席、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全國人 大常委委員長等的選舉,都是「受控選舉」,其「控制程度」遠高於香港特首選舉。在中國共產黨黨內,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政治局常委以至總書記的選舉,也是典型的「受控選舉」。由於選舉分為多級,候選人提名受到多次控制,所以,在中國大陸,普通公民投下「神聖的一票」,絕不會影響某一已提名為「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是否當選,而普通黨員的「神聖一票」,同樣不會影響「全國代表」的人選是否當選。
「受控選舉」與「老人政治」
正因為中國共產黨黨內和中國國家的選舉,在縣一級以上都是「受控選舉」,候選人的提名完全為少數人控制,「選舉人」也由「下一級受控選舉」產生。在「自由選 舉」下,即使有人高齡當選,也不會造成「老人政治」;而「受控選舉」下,如果沒有候選人年齡限制,勢必造成大批老人專權的「老人政治」。在十五大召開前, 據傳喬石和江澤民之間有一協議,以江澤民在「十六大」退休來換取喬石「十五大」退休。在「自由選舉」下,政治家沒有退休,而喬石則成了「受控選舉」下放棄 施展自己政治才能的犧牲者。
在實行「受控選舉」的情況下,鄧小平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提出「廢除實際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是一個重大進步。由於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憲法中並無「終身制」的明文規定,鄧小平深知,由於「受控選舉」的存在,「候選人」由「小圈子」決定,所以存在著「實際上的 終身制」。按照鄧小平的意思,「廢除終身制」,首先是指黨政領導人實行「退休制度」,第二是對國家主席、總理等職位實行連續任職的屆數限制,即實行「限任制」。
中國一九八二年憲法的「漏洞」
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鄧小平在一次會議上作了《党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全面 闡述了「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問題。鄧小平說,一九八○年二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五中全會「討論的黨章草案,提出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在看 來,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鄧小平明確指出,「任何領導幹部的任職都不能是無限期的。」正是在鄧小平的堅持下,一九八二年五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修改草案》中首次明文規定了「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就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同一 天,北京《光明日報》五月五日刊出了我在「憲法修改草案座談會」上的發言。在這次座談會上,我明確提出「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的相互關係如 何,會對今後的國家政治生活發生影響,需要很好地加以研究」,我還談及了「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國家最高行政權的實際掌握者相互關係」的「四種模式」,明 確提出「第四種模式」——「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都無實權,權力集中在另外一些人手中」——「是完全不足取的」。
在一九四九年後中國大陸公佈 的四部憲法中,一九八二年憲法是最好的一部,但八二憲法存在著非常重大的缺陷。這部憲法雖然首次明文規定了「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的「限任制」,但把 「武裝部隊的統率權」從「最高行政權」中分離了出來,使「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不一定擔任「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形成我在「憲法修改草案座談會」上所 說的「第四種模式」。
八二憲法把「全國武裝力量的統率權」和「最高行政權」分開了,「國家中央軍委主席」成了一個獨立於「國家元首」和「政 府首腦」以外的職位,並且沒有連任限制。在「非軍事專政」的國家,「武裝力量的統率權」要麼屬於國家元首,要麼屬於政府首腦,而且,這一權力隨著「國家元 首」或「政府首腦」的「連任限制」而不可能長期為一人所掌握。一九八二年憲法的「漏洞」,使擔任「國家中央軍委主席」的鄧小平的權力實際上淩駕在「國家主 席」和「党的總書記」之上。一九八二年憲法這一「漏洞」,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問題,但在「非常情況」下,「武裝力量統率權」與「最高行政權」的分開,將 會形成兩個權力中心,並導致政治風暴。
2007-12-03 7:33 am
樓上的只是copy一大堆文字,沒有解答問題

從常理推論,國家主席不可當多過兩屆

就可以避免一個人專權

正如毛澤東,自1949年到1976年,一直擔任各要職[當然,國家主席曾由很多人擔任]

結果就引致其無限的權力

如江澤民,他現在還沒有去世,但在好幾年前

就已經將權力交給胡

這種做法可以避免有人專權,亦領共產黨加速政治現代化

這是好事
參考: 自已見解
2007-12-03 7:09 am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機構中的一種。自1954年開始設立。主席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它對外代表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兩屆,根據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必須是年滿45周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實踐上則同時是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以上的高級幹部。

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界定了主席的職責與義務。主席的主要權力包括,根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它組成人員、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動員令、授予國家勳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批准或廢除與外國締約等。

按憲法,主席職務僅僅是象徵性的國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時任別的職務,其實際權力則來自其他職務,自楊尚昆開始,國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軍委主席或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如果國家主席出缺,由國家副主席繼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代理主席職位至新的國家正副主席人選產生為止。

2007-12-05 22:13:34 補充:
樓下,你收皮,我自己打的,不是cope,你講D野同我一無一樣,但我D information 多過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37: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02000051KK0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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