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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境 保 護 署 經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開 展 一 項 為 期 十 八 個 月 的 研 究 , 全 面 檢 討 本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和 長 遠 的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策 略 。
環境保護署署長王倩儀(左二)和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謝展寰(左一)與顧問公司代表於簽署研究合約後合照
該 項 研 究 除 了 會 詳 細 考 慮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外 , 還 會 包 括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 經 濟 效 益 、 社 會 訴 求 、 所 需 技 術 的 成 熟 度 、 引 入 措 施 所 需 時 間 、 與 內 地 合 作 的 需 要 以 及 其 他 政 策 範 疇 和 措 施 如 能 源 、 運 輸 、 工 業 發 展 、 城 市 規 劃 及 保 育 等 的 配 合 , 從 而 制 定 本 港 新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和 長 遠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策 略 和 措 施 。
檢 討 過 程 會 包 括 廣 泛 的 諮 詢 和 公 眾 參 與 。 我 們 已 成 立 檢 討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及 制 訂 長 遠 空 氣 質 素 策 略 顧 問 小 組 來 領 導 這 項 研 究 , 以 確 保 該 研 究 妥 善 進 行 。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 不 同 界 別 的 專 家 、 相 關 的 學 者 和 決 策 局 代 表 。 政 府 期 望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完 成 制 訂 新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和 長 遠 的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策 略 。
研 究 目 的 :
這 項 研 究 旨 在 評 估 修 改 本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的 需 要 及 其 影 響,以 及 找 出 要 達 到 修 改 後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的 可 供 選 擇 方 案 及 所 需 的 策 略 及 計 劃。研 究 所 得 出 的 結 果 及 可 供 選 擇 方 案 會 用 作 深 入 的 公 眾 諮 詢 及 參 與 工 作,以 便 完 成 制 訂 新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和 長 遠的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策 略。
研 究 內 容 :
該 項 研 究 將 會 評 估 修 改本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的 需 要 及 其 影 響,以 及 找 出 要 達 到 修 改 後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的 可 供 選 擇 方 案 及 所 需 的 策 略 及 計 劃。該 研 究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a) 檢 討 及 說 明 目 前 本 港 空 氣 質 素 的 特 質 , 包 括 當 前的 污 染 水 平 、 發 展 趨 勢 、 主 要 的 污 染 源 和 成 因 、 境 外 污 染 源 及 天 然 排 放 對 本 港 空 氣 污 染 的 貢 獻 , 以 及 控 制 空 氣 污 染 的 現 行 政 策 、 計 劃 和 法 例 ;
(b) 檢 討 世 衞 與 美 國 環 境 保 護 局 訂 定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標 準 的 分 別 和 採 取 不 同 的 理 據 ;
(c) 使 用 括 空 氣 模 型 方 法 評 估 採 用 不 同 措 施 下 的 空 氣 質 素 ; 如 建 議 本 港 採 納 世 衞 新 建 議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 找 出 所 需 的 具 體 措 施 及 可 供 選 擇 方 案 ,以 達 致 中 期 目 標 和 指 引 所 訂 的 水 平 , 並 深 入 研 究 與 鄰 近 城 市 和 省 份 共 同 合 作 的 需 要;
(d) 評 估 落 實 不 同 方 案 的 措 施 對 包 括 經 濟 成 本 、 引 入 措 施 所 需 時 間 、 與 內 地 及 港 外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當 局 合 作 的 需 要 以 及 對 其 他 政 策 範 疇 如 能 源 、 運 輸 、 工 業 發 展 、 城 市 規 劃 及 保 育 的 影 響;
(e) 制 訂 實 際 及 切 實 可 行 的 方 案,以 修 訂 本 港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括是 否 要 為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設 定 不 同 指 標; 並 就 如 何 達 致 修 訂 後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以行 動 計 劃 的 形 式 說 明 有 關 策 略 和 措 施 ; 並 需 確 定 每 個 方 案 所 涉 及 的 影 響 , 以 便 公 眾 可 充 份 參 與 及 提 出 意 見 ; 以 及
(f) 研 究 應 否 及 如 何 規 格 空 氣 質 素 數 據 , 以 便 與 其 他 發 達 先 進 城 市 作 出 公 平 的 比 較 。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
如 您 對 檢 討 本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建 議 , 我 們 歡 迎 您 將 這 些 寶 貴 的 意 見 以 電 郵 寄 給 本 研 究 的 顧 問 , 電 郵 地 址 為
[email protected]。
參 考 文 件
建 議 檢 討 本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和 制 訂 長 遠 的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策 略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檢 討 》 公 眾 論 壇
世 界 生 組 織 粒 子 、 臭 氧 、 二 氧 化 氮 及 二 氧 化 硫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二 零 零 五 年 全 球 更 新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
香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香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目 前 香 港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及 達 標 情 況
香 港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與 世 界 生 組 織 最 新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及 其 他 地 方 空 氣 質 素 標 準 對 照
相 關 連 結
空 氣 質 素 資 訊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空 氣 質 素 年 報
海 外 空 氣 質 素
紐 約
倫 敦
東 京
首 爾
曼 谷
新 加 坡
奧 克 蘭
墨 爾 本
在香港,空氣質素管理工作的整體政策目標,是以合理而實際可行的方法,盡速使空氣質素達致及維持在可接受水平,從而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福祉,並在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推廣保護空氣質素和使空氣清新怡人的概念。為此,政府於1987年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制訂空氣質素指標,以控制7種廣泛散播的空氣污染物。該指標乃根據國際標準所制訂,以衡量本港的空氣質素管理情況。這是以科學方法,分析空氣中的污染物濃度與市民健康受空氣污染影響的相互關係。空氣質素指標適用於全港。
要達致及維持空氣質素指標,當局可在規劃階段採取預防措施,或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遏止過量污染物排入空氣中。
鑒於世界各國在保障公眾的健康和福祉方面都不斷改進,當局會經常檢討空氣質素指標,逐步擴大需受管制的空氣污染物範圍,必要時會訂立更嚴格的管制標準。
污染物 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算)(i) 污染物達致高濃度時對健康構成的影響
平均時間
1小時
(ii) 8小時
(iii) 24小時
(iii) 3個月
(iv) 1年
(iv)
二氧化硫 800 350 80 呼吸系統疾病、肺功能衰退、污染物 濃度上升會引致發病率和死亡率增加。
總懸浮粒子 260 80 可吸入部分有損健康。
可吸入懸浮粒子(v) 180 55 呼吸系統疾病、肺功能衰退、某些粒子可致癌、污染物 濃度上升會引致發病率和死亡率增加。
二氧化氮 300 150 80 呼吸系統不適、容易感染呼吸系統疾病、妨礙肺部發育生長。
一氧化碳 30000 10000 妨礙官能協調、危害孕婦及心臟與循環系統疾病患者。
光化學氧化劑(例如臭氧)(vi) 240 眼部不適、咳嗽、運動 能力衰退、 可能對染色體造成損害。
鉛 1.5 影響細胞及身體機能、可能引致神經心理毛病(對兒童尤甚); 可能提高心臟病、中風及高血壓的發病率。
(i) 在298K(攝氏25度)及101.325千帕斯卡(一個大氣壓力)下量度。
(ii) 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iii) 每年不應超過一次。
(iv) 算術平均數。
(v) 可吸入懸浮粒子是空氣中的懸浮粒子,標稱氣動 直徑為10微米或以下。
(vi) 光化學氧化劑的數值純粹根據臭氧測量數字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