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居屋一問

2007-12-02 6:53 am
本人的父母已買入一居屋,同我及細佬兩人住

咁我想問如果我想明年申請居屋,連埋我細佬申請,當二人白表非核心家庭申請.
咁我做申請人,佢係家庭成員,換句話說,淨係我係單名業主,佢只係住,咁得唔得呢?

另外,咁佢係遲D除返個名又得唔得呢??

PS: 我同細佬都係>18歲同埋未婚
更新1:

其實除左名之後仲可唔可以繼續住係入面? OR一定要搵地方搬左先可以除名GA?

回答 (1)

2007-12-03 12:32 am
✔ 最佳答案
首先,居屋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家庭成員可以是任何年齡,但業主(不一定是申請人)一定是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居民。

你父母已買了居屋,你父母本身已沒有任何房屋福利(即公屋和再次申請居屋);你和你弟弟在申請居屋時,必須在你父母現時的物業先除去戶籍,才能申請任何房屋福利。一般除戶籍需時約2個月左右,而且已除的戶籍日後不能再次加入同一個物業內(無論是公屋或是居屋)。

非核心家庭的業主與家庭成員必須有血緣關係;因為房屋福利是以「家庭」為本,不要再問跟朋友聯名申請居屋等天方夜談的問題,是行不通的。居屋業主與其配偶終身不得再享有房屋福利(即申請公屋和居屋,另一半不是業主也不行;離婚另計。),至於其他家庭成員日後申請房屋福利,亦需戶主(即業主)簽名作實;如果得不到戶主簽名,需要註明原因便可。

2007-12-08 06:23:50 補充:
居屋不同公屋,你無名都可以係度住。不過,你弟弟申請除名時,要申報另一個住址,證明他已經不在上址居住。至於你我都不太清楚,你可以打房署熱線2712 2712,接通後按【1】【8】便有專人接聽。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47: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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