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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的分類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類別)規例,將危險物品分為下列各類:
類別
物品
舉例
轄免額
第一類
爆炸品
軍火、炸藥
無
第二類
壓縮氣體
第一組:
不變氣體
氫
一筒
第二組:
液化氣體
石油氣
50千克
第三組:
溶解氣體
乙炔
兩筒
第三類
腐蝕性物體
硫酸濃度低於50%
25升
硫酸濃度高於50%
10升
硝酸
10升
第四類
有毒性物體
第一組:
發出毒氣或有毒蒸發氣之物體
漂白粉
250克
第二組:
若干其他有毒物體
金屬氰化物(山埃)
5千克
第五類
發出易燃蒸發氣之物體
第一組:
引火點在23℃以下之物體
1 Div.1 電油 CL.1 Div.2 乙醇
20升
20升
第二組:
引火點在23℃至66℃間之物體
2 Div.1 火水 CL.2 Div.2 可飲醇
20升
總量不過1000升
第三組:
引火點超過66℃之物體
CL.3 柴油
2500升
第一部:
與水不和合之物體
第二部:
與水和合之物體
第六類
與水起互相作用之危險物品
磷化鈣
無
碳化鈣
5千克
第七類
強力助燃體
過氧化氫(雙氧水)
25升
過氧化鎂
10千克
第八類
易燃物體
紅磷
無
賽路珞
10千克
無水硫化鉀
25千克
第九類
可自燃物體
黃磷
無
白磷
無
第九甲類
免受色險品法例第六至十一節所限制之物品
塑膠原料
火柴
*不適用
第十類
其他危險物體
硫化鉀(水合)
過氧化甲基
乙基甲酮(M.E.K.P.)
無
註: 貯藏第九甲類危險品是不用領有危險品牌照,故無轄免額。但根據法例,在住宅及工業樓 宇內,各有不同之最高免報額。若貯藏量有超過者,則要在48小時內,以書面通知消防處 處長,經視察後,若做妥消防規定者,便可獲消防處發給批准書一張,說明其許可貯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