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各位高手了,謝謝!!
*下列關於禁治產宣告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者,應提起抗告
b關於禁治產事由有無之認定,法院得依裁量,命鑑定人鑑定
c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d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提起
撤銷禁治產宣告
答案是「c」,可是想問一下,其他的該如何訂正呢?相關的法條是什麼?
*22歲的甲偷其母乙的錢,其法律效果為何?
為何「甲得免除其刑」
*甲乙約定甲將珍藏之葡萄酒贈與給乙,後來葡萄酒於交付乙之前遺失,為何是「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而不是「甲無庸負責」,有什麼法條依據嗎?
*以下何種交通肇事逃逸,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規定?
答案是「擦撞路人,致其手臂擦傷後逃逸」但為何「將幼童撞入大排水溝溺斃後逃逸」無法適用呢?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則下列關於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為何答案是「債權人受領有效」,民法205條,不是規定超過部份之利息,無請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