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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觔員入 職 要 求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99 條 ,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或 以 後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 必 須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在 《 基 本 法 》 第 99 條 及 第 101 條 另 有 規 定 則 不 在 此 限 。
每 一 職 系 及 職 級 的 入 職 要 求 一 般 會 因 應 有 關 職 系 ╱ 職 級 的 工 作 需 要 , 就 學 歷 、 專 業 資 格 、 專 門 技 能 、 工 作 經 驗 、 語 文 能 力 及 其 他 的 質 素 或 品 性 要 求 , 作 出 釐 定 。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為 了 應 付 長 遠 運 作 及 發 展 需 要 , 政 府 致 力 建 立 一 支 兩 文 三 語 ( 通 曉 中 英 文 , 能 操 廣 東 話 、 普 通 話 及 英 語 )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 因 此 ,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系 在 招 聘 人 員 時 , 一 般 都 訂 立 所 需 的 中 文 及 英 文 水 準 。
為 確 保 公 務 員 隊 伍 能 以 中 文 及 英 文 有 效 地 處 理 日 常 工 作 , 由 2006 年 10 月 18 日 起 , 公 務 員 入 職 條 件 中 有 關 語 文 能 力 的 具 體 要 求 更 改 如 下 :
(a) 應 徵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 在 申 請 職 位 前 , 須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兩 張 試 卷 中 取 得 「 二 級 」 或 「 一 級 」 成 績 。 個 別 進 行 招 聘 的 職 系 / 部 門 會 於 招 聘 廣 告 中 列 明 有 關 職 位 在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所 需 的 成 績 ; 及
(b) 非 學 位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應 徵 者 , 須 符 合 個 別 進 行 招 聘 的 職 系 / 部 門 因 應 有 關 職 位 的 工 作 需 要 而 於 招 聘 廣 告 中 列 明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一 般 來 說 , 應 徵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 必 須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取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 或 具 備 同 等 資 格註 。
有 關 個 別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及 招 聘 計 劃 , 可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職 系 或 部 門 查 詢 。
註 : 由 2007 年 8 月 8 日 起 ,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乙 ) C 級 及 E 級 的 成 績 , 在 行 政 上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
2007-11-28 18:44:26 補充:
打錯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