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婚問題

2007-11-28 7:35 pm
我想請問如已跟先生分居一年但沒離婚如有新對象交往會不會影響將來要子女監護人同撫養權的權力.而且自從分居後先生已經沒有對子女做生活金錢上的幫助只的我一個人自行撫養.如我現開設一間獨資公司他有沒有權力分我的資產.謝謝

回答 (2)

2007-11-28 7:50 pm
✔ 最佳答案
夫妻緣盡走向分離時,該如何結束婚姻呢?現行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一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是合意離婚,如字義解釋,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憑其自由意識以書面同意結束婚姻關係,並有兩位證人見證其離婚,之後再由夫妻雙方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另係本文所要探討的判決離婚,既稱「判決」離婚,就可猜出婚姻關係的結束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判決離婚在條件上要求較為嚴苛,必須婚姻關係中有法律規定無法維持婚姻關係的原因存在,而夫妻其中一方依據其中一個或是數個理由向法院訴提起離婚之訴,法院經過審理,確定該婚姻具有無持下去的法律原因存在,就會判決雙方離婚,此時夫妻只要一方持該判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消滅。究竟訴請判決離婚須具備什麼條件呢?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有明定,如后:
一、重婚:
因重婚破壞我國一夫一妻制,故其為離婚條件之一。重婚意指已有一『合法』的婚姻後,還與其他人結婚,此時另一方配偶可以訴請離婚。重婚者可能還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的重婚罪。
二、通姦者:
  通姦係因其違反夫妻間違反貞操義務。「姦」指男女間不正當性行為。故配偶一方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者,即符合該要件。且還可控告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
  虐待不僅限於肉體上之傷害,還包括精神上的(23年上字第678號、34年上字第3968號),導致無法同居。至於應傷害到何種程度始構成本款要件?應依客觀的標準,視雙方教育程度,及當時情況等,舉例,慣性毆打、夫命妻下跪…。
四、對於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其虐待:
  其與第三點一樣,僅是對象變更。
五、惡意遺棄:
  因民法規定,夫妻間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若配偶一方將另一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則根本無法達到該婚姻目的,譬如,置他方不顧遠離兩人共同住所、將他方逐出住所等均構成遺棄。又大法官第18號解釋,夫妻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正當理由,得認為惡意遺棄。因此,許多人在配偶忽然無故失蹤後,為解除婚姻關係,會先訴請另一方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還不回家,就依據此點訴請離婚。
六、意圖殺害他方:
  此點重點在於「意圖」,換言之,只要一方有這個殺害他方的意思,不需要過問其動機及是否已經著手等,只要能證實其有主觀上有意圖即可。
七、不治之惡疾:
  雖然夫妻應同甘共苦,在一方有病痛時提出離婚,似不盡人情,但法律為顧及配偶及其子女們的健康,不得已將其亦列為離婚原因之一。「惡疾」意謂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依常情所厭惡之疾病,例如花柳病,且該惡疾須是「不治」之症,即以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
八、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及因精神酒精或是藥物等引起的精神病,凡喪失正常精神作用之一切精神疾病。且與第七點一樣,必須達到重大且不治始可訴請離婚。
九、三年以上生死不明:
  「生死不明」,謂無法證明其生存,也沒辦法證明其死亡的情形。又三年的起算點從最後音訊到達時,或是自災難發生時起開始。因一般宣告死亡之年限係七年,若要一方等待他方七年,恐誤青春,縱使經過死亡宣告,而信賴法院判決再婚者,該死亡宣告也可能被撤銷,後婚姻該如何處理?為能兼顧兩者,因此定若生死不明三年以上,則即可訴請離婚。
十、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此點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要被判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管他犯的罪名是什麼;另一種罪名限於犯不名譽之罪,且還要被判徒刑,若只是判決罰金拘役都不算。不名譽是一個抽象的定義,且每人定義也都不一,裁判中也有說竊盜罪、背信罪等是不名譽之罪,故針對這部分,還須法官自己去判斷。
十一、難以維持婚姻
  除了前面十點以外的事由,只要難以維持婚姻就可以訴請離婚。這部份就更抽象了,只要提出的理由足以讓法官認定婚姻已無法維持,達到難以復合程度即可,故這部份就又是看法官的判斷。
  上面列舉的十一點是提起判決離婚之訴的第一步,須先符合上述條件才有權利提起訴訟;且提起的人也有限制,依第一點至第十點訴請離婚者,由沒有錯的一方提,舉例,甲乙為夫妻關係,甲卻與丙通姦,此時僅有乙有權利提起訴訟,甲不可以藉他與人通姦這理由與乙離婚,若是依據第十一點抽象理由離婚者,夫妻雙方對婚姻的破裂都有過失,則由過失較小的一方提起;另外不可以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之情事。
  有權訴訟後,還須獲得最後勝訴才算做到離婚第二步,還有最後一步,因為我國離婚係採登記制,必須至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始算離婚完成,故還須持判決文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2007-11-29 6:47 am
我想請問如已跟先生分居一年但沒離婚如有新對象交往會不會影響將來
要子女監護人同撫養權的權力 ---- -會,属通姦,如果影到相,信息,在朋
友面前叫老婆之类.男方有收入又有家人照顧小孩的話,你犯錯,
肯定失去。

而且自從分居後先生已經沒有對子女做生活金錢上的幫助只的我一個人
自行撫養.---- 現在應去簽分居紙先,上而只是你講,到時男方ヌ講一套,單
講无凭冇用的,你找証据了。

如我現開設一間獨資公司他有沒有權力分我的資產.謝謝 ----- 婚內財
產共享!!!沒離就是沒離,你同他攤牌拉,可以用分居一年双方自愿
離婚這點。
參考: me
2007-11-28 8:44 pm
"監護人同撫養權的權力"
睇你同新對象有無能力(=$+生理+心理

"獨資公司"
如法官判你要畀贍養費畀你先生, 有可能要分架...佢實唔係"你先生"有無權, 係個法官覺得你洗唔洗畀.

其實法律問題係度問無乜用, case case不同, 你都係問律師啦, 唔慳得.

2007-11-28 12:45:59 補充:
"Amanda"個答案只在台灣有用..請留意.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35: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28000051KK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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