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問題

2007-11-28 7:22 pm
我先生在去年11月打我之後警方列為家庭糾紛但我在同日都帶同女兒離家搬到外面住.但他不離婚.可是我想辦理離婚如何做因現已經分居一年了.我 知如單方不同意要分居2年但如到了2年如他堅持不離婚可以如何做而且我想要女兒的監護權.

回答 (2)

2007-12-01 10:23 pm
✔ 最佳答案
你先生打你, 亦有報過案. 咁你可以用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作為離婚理由. 此為法庭接受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理由. 咁你就唔使等2年, 亦不需要佢同意.

你只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 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 入稟法庭離婚後, 法庭會排期處理. 你地有18歲以下仔女, 個官會以子女福祉為大前題, 而要你地上庭. 如果你地能私下達成撫養安排協議, 個官會要你地親口証實撫養安排. 若不能私下達成協誌, 就會由個官判. 如果法庭滿意及批準撫養安排, 在上庭後1個月左右法庭會發出 "臨時離婚令 (Decree Nisi)".
發出"臨時離婚令"後六星期內, 如無人反對你離婚, 你會收到一張 "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 填妥通知書後交回法庭, 就可向法庭申請發出 "確認臨時離婚令証明書 (Certificate of Making Decree Nisi Absolute)", 即俗稱 "離婚證明書". 整個離婚過程(如無撫養權或其他爭議) 約需時5個月.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7-11-28 7:31 pm
搵社工他會幫你們.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7: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28000051KK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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