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係到壽司呀!現薪$6300
我簽左合約係2年呀!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
合約上寫明(1)如雙方同意下提前解約,亦需45天通知期,以書面簽字作實。
(2)如有一方無故毀約,要賠償對方3個月薪金。
佢話要告我:我仲有一年先完合約,要我賠哂之後既每月薪金。
我想問:我係咪比左45日通知期佢就可以離開,唔駛理佢講乜,話告我個D呢?
如果佢真係告我上到庭,申請法媛,輸左最多要賠幾多錢呢?
(有人講過法媛係會幫我包低(係用立稅人錢幫我比呀)我想問係咪真呢?)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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