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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運作由香港司法機構負責,獨立於香港特區政府之行政和立法機關。在司法和行政意義上,司法機構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執掌。根據《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而任命的。該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2章)設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由本地法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必須具備香港或另一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律執業資格,並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經驗。
《基本法》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此審議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如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有關審議庭須由行政長官任命,並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基本法》又規定,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事前均須獲得立法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