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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排球於 1920年起源於美國加利福尼亞的Santa Monica。1927年開始傳入歐洲,在當時是法國“裸體主義者”的活動項目之一。20世紀30年代,兩人制沙灘排球賽出現。20世紀40年代,由官方組織的兩人制比賽出現,那時的比賽, 一般沒有獎金。選手們一場比賽下來,可能只收到一桶可樂做為獎勵。20世纪50-60年代,沙灘排球成為了美國加州海灘上,必不可少的娛樂活動。並且和流行音樂一起,開始進一步的發展。從70年代開始,廣告、獎金等商業因素,介入了沙攤排球比賽。1986年,第一次國際沙灘排球比賽,在巴西舉行,該運動在一批優秀巴西選手的帶領下,進一步職業化、商業化。1992年,國際排聯(FIVB)成立了沙灘排球部。1996年,7月23日至28日在亞特蘭大海濱,舉行了第一次奧運會沙攤排球比賽。1998年,國內排聯經協商,設立了挑戰賽、衛星賽和業餘賽, 做為國際巡回賽以外的重要賽事。
沙灘排球是一項由兩隊球隊,每隊兩名球員在用球網分隔之沙地球場上進行比賽之運動。為了提供給每一個人都能夠廣泛地參與此項運動,於特別之環境下,可以用不同之形式進行。 目標為將球擊過球網落在對方場地上,同時防止對方將球擊落在己方場地上。球隊有三次擊球機會(包括一次攔網)把球擊回對方。 比賽由發球開始:發球員將球由網上擊過對方。比賽進行直至球觸及球場之地面,出界或一隊不能正當地把球擊回對方。 沙灘排球比賽中,每贏一球可以得一分(每球得分制)。當接發球方贏得一球時,獲得一分及發球權;該隊之球員輪流發球。
競賽方法
比賽為三局兩勝制,一隊得勝兩局時為勝一場比賽。前兩局一個隊嬴得21分同時超過對方2分時勝一局。當比分為20︰20時, 繼續比賽直至獲得領前二分為止 。決勝局先得15分,同時超過對方2分的隊則勝該局。
場地設施及器材
1. 比賽場區︰比賽場區包括球場及無障礙區。
2. 球場面積︰球場為一個十六公尺乘八公尺之長方形,球場以外圍繞著至少三公尺之無障礙區。在比賽空間內自地面以上至少七公尺高之空間沒有任何障礙物。
3. 場地表面︰場地的沙必須平坦,水平及質地一致。場地內沒有石塊、貝殼等可導致球員受傷之危險因素。
4. 球場界線︰球場由兩條邊線及兩條端線劃成。邊線及端線均包括在球場面積內。沒有中線。
5. 球網︰球網寬 1 公尺及長 8.50 公尺( +/- 3 公分)。
6. 標誌帶︰標誌帶寬 5-8 公分及長 1 公尺,並且視為球網之一部份。 帶上可張示廣告。
7. 標誌竿︰標誌竿為一枝柔韌性之竿子,長 1.80 公尺及直徑為 10 毫米。每枝標誌竿之頂部 80 公分伸延在網頂之上,並且每 10 公分塗以明顯對比之顏色,以紅白色相間為最理想。標誌竿視為球網之一部份及規限著穿越過空間。
8. 網高︰網頂之高度為男子組 2.43公尺及女子組2.24公尺。球網之高度可因應年齡組別而調節如下:
9. 網柱︰網柱為圓形及平滑之柱體用以支撐球網。邊線至網柱護墊之距離為 0.7 至 1.00 公尺。網柱高度為 2.55 公尺及可以調較其高度。
10.球︰球為圓形,外殼用柔軟之皮革或人造皮革製成,以不吸水為佳。
顏色:鮮豔的顏色 ( 如橙色,黃色,粉紅色,白色等等 ) 。
圓周: 66 至 68 公分
重量: 260 至 280 克。
內部氣壓: 0.175 至 0.225 公斤/平方公分 Kg / cm 2 (175 至 221 毫巴 mbar 或 h P a )。
主要規則
1.球隊只有二名球員。
2.球員的服裝包括短褲或泳衣。上衣或背心不是必需的,除非在比 賽章程中註明。上衣必需有號碼一及二號。號碼必須置於胸前。
3.球員的服裝必須赤足比賽,除非經裁判授權允許。
4.球員可以佩戴眼鏡,風險須自行負責。
5.在比賽進行中,所有球員皆可於比賽中止時就下列三種情況向裁判提出:
~ 請求對規則之應用或說明作出解釋。如果對解釋不滿意時,其中一位球員必須立即向第一裁判提出要求執行抗議程序
~ 請求授權更換球衣或裝備,確定發球員之號碼,檢查地面、球網、球等,重新調正界線。
~ 請求暫停。
6. 沒有替補或更換球員。
7. 球員可位於球場內任何位置。沒有位置錯誤犯規。
8. 每隊有最多三次擊球之權利把球擊回對區。攔網觸球計算為隊際擊球。因此,攔網觸球後,該隊只有二次擊球之權利將球擊回對區。
9. 球必須被清脆擊出,不得捉持及/或拋擲。球可向任何方向反彈。
10. 每隊在一局中各有一次暫停。
11. 應給予該受傷球員五分鐘復原時間,在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不得多過一次復原時間。裁判必須授權合資格的醫療人員進場治理球員。只有裁判可授權球員離開球場而不被處分。於五分鐘復原時間後,裁判鳴笛要求球員繼續比賽。只有該受傷球員可決定能否繼續比賽。如該球員不能恢復作賽或返回球場,則宣判他的/她的球隊未能完成比賽。
12. 球隊每 7 分(第一及第二局)和 5 分(第三局)交換場地作賽。
13. 所有局與局之間的休止時限為一分鐘。於決勝局前間的休止時間內,第一裁判進行擲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