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要九龍.新界.香港島,東涌各區周圍調!!
2.今日MUMMY去見工請左,簽埋約,三個月試用期,見工果陣
叫我番葵芳,但係佢之後又打tel o黎話叫MUMMY番將軍澳,
個受僱日期係11月25日,合約寫明冇一個月唔洗7日通知,
同七日代通知金,只需賠$250行政$$$<MUMMY唔想做,
咁洗唔洗賠???點樣同佢講唔做??
ps:因為對佢o黎講真係好唔方便,佢又患有骨質疏鬆症<
同坐骨神經痛!!份工係冇正式番工的!!佢想番附近地區!!
更新1:
試用期:由訂立合約起計算,試用期三個月,本公司保有廷長試用期權利! 辭職和解 僱通知:試用期第一個月內,無須給於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可終 止僱傭關係! 僱員於工作滿一個月後,辭職和解僱需一個月通知和以薪金代替~ 僱員於工作未滿三個月內提出自動離職,需賠償行政$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