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搵私家偵探調查間屋是否兇宅?

2007-11-24 1:15 am
上星期買左錦繡花園G段2街2x號屋, 當時問左agent間屋有無死過人, 佢話無, 但係比左細訂之後, 有另外兩間agent 0既人同我講, 果間屋前兩手業主嘅太太喺屋內燒炭自殺, 我原本唔信, 因為上網搵過無記錄, 去圖書館搵舊報紙又搵唔到相關新聞, 有一次經過間屋, 見到鄰居, 就問下佢地知唔知有咁既事, 佢地都話有聽過(但無親眼見過). 我想問下係唔係可以搵私家偵探去查下間屋到底有無發生過事?????? 如可以, 有無有類似經驗嘅私家偵探可以介紹?????

回答 (2)

2007-11-24 1:42 am
✔ 最佳答案
其實法律上並無特別定義何謂「凶宅」。而業主或agent亦無義務必須告訴買家或租客該單位是否凶宅。要求証只可向鄰居或管理查詢,但可能他們亦希望有人住而不告訴你(這點是我自己的推測)當然地產商也會為了做成該單生意而保持秘密。唯一要注意的是,銀行之間有一份「凶宅」的名單,因為「凶宅」會影響將來該單位放盤時不能甩手的問題,所以很多時銀行去估價的時候會較低或索性不接受其按揭申請。所以,其中一個線索可以從銀行職員的反應得知。當然也可直接詢問業主,他所回答的可要求寫進買賣合約內,便會有法律效力,即如果他日發現真的發生過事,也可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在銀行申請按揭時或估價沒有不正常地低的話,曾經是凶宅的可能性不大。

「凶宅」定義:
發生過凶殺案的單位。而因自然死亡則不會被考慮在凶宅之列。
但在該單位自殺則存在灰色地帶,當然,住的人心裡怎都會不舒服吧。
參考: Roadshow其中一集關於凶宅的介紹
2007-11-24 1:34 am
想查,請去網址:http://www.hk-compass.com



私家偵探,台灣稱為徵信中心,主要作用為委託人調查他人的某些行為或行蹤,這些活動未必是合法進行,而且香港的私家偵探不會理會調查的目的,但求能做成交易,但由於舉證困難及政府無意監管等原因,因此,在香港,這些機構仍然存在,而且還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現。








目錄[顯示]

1 背景
2 客戶來源
3 成立的法理依據及領取的牌照
4 法例所授予的權限
5 禍害
6 案例
7 參考文獻
8 外部連結



[編輯] 背景
私家偵探,部份為退休或違反紀律而被革除的紀律部隊人員,及部份有黑社會背景的人士。

[編輯] 客戶來源
客戶來自各個階層,但他們聘用私家偵探的主要原因,通常為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再將搜集到的資料用於不法用途上如詐騙等。 另外一部份人士因遇上婚姻等問題,誤以為私家偵探能忠實地為委託人查到真相,因此向這種「光棍」求助。而導致此行業興旺的其中一個主因,通常是當地警察執法效率差劣,不能有效地減少罪行或當地警察與罪犯勾結等。

[編輯] 成立的法理依據及領取的牌照
在香港,私家偵探這個行業是沒有任何監管的,除了一般的領取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外。許多私家偵探社自稱政府註冊,其實只是已經辦理了一般的香港成立的公司註冊和商業登記手續的公司,可以在香港營商而己,並非己領有任何牌照。這種說法於消費者而言,是一種誤導。就如一名市民己根據法例去領取身分證而他卻向人表示他已註冊了成為合資格的私家偵探一樣。而在香港成立一間新公司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有關細節可在香港政府的公司註冊處網頁內找到。



[編輯] 法例所授予的權限
在香港,私家偵探並非執法機關,所以並沒有執法權,其所謂「調查權」亦經常受到質疑。在香港立法會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時,曾有一名私家偵探張大偉在出席立法會一個收集業界意見的會議上,聲稱私家偵探有「執法」的權力,當眾被另一名立法會議員譏笑。



[編輯] 禍害
在香港,私家偵探社一般的「業務」,除了跟蹤、竊聽、偷拍外,還有一些收數的勾當。
當一些市民求助於他們時,便是那些「私家偵探」進行欺詐的好機會。而那些「私家偵探」通常為黑社會分子,他們通常利用查案的機會,向事主及被調查的人士進行敲詐、索取金錢等非法行為時有發生。尤以某一張姓男子為名的私家偵探社,他們的大部分成員都為黑社會分子。
另外,部分「私家偵探」為求達到調查目的,不惜利用非法手段,例如行賄、冒充公職人員等。
由於這行業在香港並不如保險業、保安業、社工界等有特定的監管機構去對行業從業員進行培訓及監管,因此,在香港的私家偵探社及私家偵探,並沒有所謂的合法應受性。一些黑道人物,眼見這個香港法律監管上的漏洞,為了粉飾他們的非法勾當,部分會開設私家偵探社,並於報章長期刊登廣告招來生意。

[編輯] 案例
案例一,一名私家偵探,向銀行職員行賄,以換取銀行客戶資料,被判入獄五個月。
案例二,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一名私家偵探因冒充警察調查債仔資料而被捕,被裁定兩項冒充公職人員罪成,案件編號:ESCC375/2004。
案例三,私家偵探為取得他人的資料,遂向本為其客人之一的前銀行職員求助,並每次給予500元作報酬,而他則在每宗生意上,得到約5,000至1萬元不等的收入。該名私家偵探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被裁定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案件編號:KCCC20644/2003。
案例四,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廉政公署再次粉碎一個貪污集團,成員包括電訊公司職員及一間私家偵探社東主兼電訊公司收數員,他涉嫌要求多間電訊公司的職員,在未經授權下檢取客戶的資料,以協助他收數。詳情可見香港廉政公署網頁內的新聞稿部分。 -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已足以反映部分香港私家偵探的職業道德水準差劣,為求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


收錄日期: 2021-04-17 02:18: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23000051KK0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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