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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境 內 的 香 港 居 民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依 法 享 有 本 章 規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 通 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予 以 實 施 。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除 依 法 規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 此 種 限 制 不 得 與 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觸 。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保 障 的 其 他 權 利 和 自 由 。
香 港 居 民 的 婚 姻 自 由 和 自 願 生 育 的 權 利 受 法 律 保 護 。
香 港 居 民 有 依 法 享 受 社 會 福 利 的 權 利 。 勞 工 的 福 利 待 遇 和 退 休 保 障 受 法 律 保 護 。
香 港 居 民 有 權 得 到 秘 密 法 律 諮 詢 、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選 擇 律 師 及 時 保 護 自 己 的 合 法 權 益 或 在 法 庭 上 為 其 代 理 和 獲 得 司 法 補 救 。
香 港 居 民 有 權 對 行 政 部 門 和 行 政 人 員 的 行 為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香 港 居 民 有 信 仰 的 自 由 。
香 港 居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 有 公 開 傳 教 和 舉 行 、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的 自 由 。
香 港 居 民 有 選 擇 職 業 的 自 由 。
香 港 居 民 有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的 自 由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言 論 、 新 聞 、 出 版 的 自 由 , 結 社 、 集 會 、 遊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 組 織 和 參 加 工 會 、 罷 工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