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基本上法例只訂明一個月通知,但沒有明確寫明通知日﹙即今日23/11﹚計唔計,最低限度,你今日同佢講辭職﹙23/11﹚,即係話最後工作日/受僱日期為22/12,23/12起你跟公司再沒有僱傭關係,即使23/12係休息日還是法定假期,由於你已經不是公司的僱員,故沒有資格享有任何僱員福利。至於有薪年假亦只計算到22/12日止。
如你給予公司之通知期多於1個月,公司有權按合約訂明一個月通知期叫你做埋22/12便走,如你想攞埋23/12﹙星期日﹚既人工,你就最好24/11先辭職,即使最後工作日23/12為星期日,公司都要比埋23/12錢你,公司無權以最後工作天不是工作日﹙即星期日或法定假期﹚為由不支該天薪金給你。
如你公司放公眾假期,你又想攞埋,即你可27/11向公司請辭,最後受僱日期理應為26/12,即係出埋26/12錢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