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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研究:潑灑胡椒粉,當心加重犯罪!
姜智逸律師 撰
向人灑胡椒粉,好像在喜劇或是卡通裡面常常會看到,灑胡椒粉讓人感到不適,往往會有打噴嚏的症狀,如果不小心進到眼睛裡,還會讓人相當痛楚,而在法律上,有的時候還會有罪喔!最近就聽到這個地方法院的判決,提供大家做參考。
這個故事的開始,是犯罪人到一家銀樓要搶劫被害者的金飾,在被害人發覺以後,被害人就尾隨犯罪人,想要奪回被搶走的金飾,這個時候,犯罪人就很天才地向被害人灑了一包胡椒粉,阻絕了被害人的前進,然後就騎了一台摩托車成功逃逸。
當然,搶人家的金飾,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的搶奪罪,但是法院在審理以後,認為應該要成立準強盜罪,這兩個罪名的差別可以說是十萬八千里呢!搶奪罪的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下五年以下,而強盜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難道,兩者的差別就在於灑了一包胡椒粉嗎?究竟,灑一包胡椒粉在法律上有這麼大的效力嗎?
刑法上關於準強盜罪的規定在第三百二十九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而強盜罪的規定在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娶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就這兩個法條來看,如果你是犯了竊盜罪或是搶奪罪,是有可能變成準強盜罪的。他的前提是,要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的原因,而在犯罪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就會以準強盜罪論處。
強暴、脅迫的行為,雖然一般人可能不太了解法律上應如何界定,至少大家心裡都有個譜,似乎這是虎背熊腰的彪形大漢的專利,否則一般人怎會就範呢?在法律上,我們對於本條之強暴、脅迫行為的定義是,強暴手段,是指直接對人之身體所實施之有形力;脅迫行為則是指以對人施以攻擊為內容之惡害通知行為。這樣的解釋,雖然很明確,但是我們還是要問,灑胡椒粉真的算是強暴行為嗎?
依照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認為「胡椒粉具有強烈刺激作用,若進入眼內等黏膜組織或吸入肺內,均足以對人體造成一定損傷,其行為客觀上已達強暴之程度」,所以是該當準強盜罪的規定。言下之意,灑胡椒粉算是一種對人身體攻擊的有形力,算是一種強暴行為。
原來,灑胡椒粉還有這麼大的功用呢!竟然與一般我們所想像用刀械、槍枝等的施行強暴、脅迫行為相同,可真算得上是現代的「生化武器」呢!
雖然這只是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仍有上訴的空間,而潑灑胡椒粉是不是一種強暴行為仍有爭論,但是我們從這裡得到了一個新的啟示,就是現在的犯罪手法不斷地翻新,新的犯罪手法出現,也讓法律做出新的詮釋,這樣的思維,值得肯定,如此,才不會落得「法律追不上時代」之諷刺!
(本案例事實,感謝南投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先生提供,在此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