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破產後,未頒布正式左破產令前等問題。

2007-11-21 8:24 pm
本人欲於今個星期內申請破產,而本人而家每月要還錢既有兩間財務公司同埋幾千蚊card 數,一間就七萬幾,每個月28號就自動戶口扣數,一間就五萬,每個月2號戶口自動扣數,我就27號出糧。

咁想問一問,我問過律師數,佢地話如果入紙申請左破產,就會有一張臨時破產令,證明我申請緊破產,即時唔駛還錢住...但又聽到朋友話,個個律師都係咁講,建議我最好就留返少少錢俾人地扣埋今個月錢,如果唔係財務公司會照叫收數佬上我屋企收數,究竟今個月仲繼唔繼續俾好﹖麻煩哂

回答 (3)

2007-11-21 9:11 pm
✔ 最佳答案
1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a)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b)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1.2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a)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b)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1.3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a)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b)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i)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ii)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iii)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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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呈請的程序

債權人呈請

2.1 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在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62、163或164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債務人後,或在無法執行對債務人的裁決時,適當地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0、10A或 10B填妥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b)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以誓章加以核實;
(c) 如果適當,擬備一份誓章,證明有關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已經送達;
(d)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e)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聽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

(f) 把呈請書的蓋印副本送交債務人;及
(g) 把提交高等法院有關破產呈請的所有文件副本各一份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債務人呈請


2.2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填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破產(表格)規則》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的呈請)”。“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內已包括上述各份表格,市民可以透過本署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市民亦可以用以下方法獲取該簡介,費用為每本10元 :-
(i) 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訂購
電話:2537 1910
(ii)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 (http://bookstore.esdlife.com) 選購各類刊物
(iii) 透過政府新聞處的網站(http://www.isd.gov.hk)於網上遞交訂購表格,或將表格傳真至刊物銷售小組
(傳真:2523 7195)。
(iv) 以電郵方式訂購「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v) 在本署購買。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宣誓;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聽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

(e) 在完成(d)(iii)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註: 如破產人在破產令頒布當日不在香港,有關其破產期的實施請參閱第 7.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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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影響


3.1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3.2 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帳簿和記錄。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可以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3.3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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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的職責


4.1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全面合作。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4.2 破產人的職責包括:
(a)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前往破產管理署,並在接獲通知後,出席其後與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舉行的其他會議;
(b) 把所有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
(c) 提交一份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一份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d) 如果是債權人提出呈請,破產人必須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如果是營商破產人,則必須提交帳簿和記錄;
(f)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不過,在獲得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許可後,破產人可開立一個儲蓄户口以收取他/她的收入;
(g) 不應再取得進一步的信貸;
(h) 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i) 出席所有債權人會議;
(j) 按照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的評估,從他/她的個人收入扣除向其破產產業作出的供款;
(k) 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有任何更改,應立即通知受託人;
(l) 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
(m) 如果受託人要求他/她回港,必須返回香港;及
(n) 向受託人提交每年收入說明書,連同任何有關取得財產的詳情。

註: 根據《破產條例》第 83 條,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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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權利


5.1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的任何一位債權人都可以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


5.2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會議。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200,000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會召開債權人會議,而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5.3 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以證明破產人拖欠債項,連同支持文件證據和40元備案費一併繳付給破產管理署署長。如果是工資/薪金的申索或債項不超逾250元,備案費可獲豁免。在債權人會議上,只有已登記債權人才有權投票委任:
(i) 受託人;及
(ii) 債權人委員會。


5.4 債權人繳付了訂明的費用,便有權取得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5.5 任何債權人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

頁首派發債款


6.1 如果在扣除費用和開支後破產人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這筆款項分發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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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破產


7.1 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而且切實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破產人,只要債權人或受託人沒有反對,可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7.2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4)條所載列的理由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提出反對,這些理由包括破產人不合作、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未能擬備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等。破產延長期不會超過四年。


7.3 根據《破產條例》第30A(10)(a)條,破產人已離開香港且在破產令頒布當日尚未返回香港,則其破產期在他/她返回香港並將其返回一事通知受託人之前不得開始計算。


7.4 根據《破產條例》第30A(10)(b)(ii)條,破產人被頒令破產後,如沒有在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回香港,其破產期不得在他/她不在香港期間繼續計算,而是直至他/她將其返回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方可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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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mememe
2007-11-22 8:51 pm
唔關事, 就算你照俾佢扣今個月, 照破產, 但如果你欠嘅財務公司例如是:
安信, ua, or 蚊型財仔, 佢哋都會搵人上嚟收....
(因我朋友真人真事 , 照追佢還$)
2007-11-22 7:40 am
我係欠債及破產過來人 想分享下我的經驗去我的破產網誌"一起走過欠債及破產的日子"到睇下
內有好多有關欠債及破產資料 還在不停更新中,謝謝。

http://auctions2007.mysinablog.com/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45: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21000051KK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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