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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out.org.hk/article_attach/2239/ACR0704C.PDF
2008年5月3日
我人格保證...
申請佩戴紀念章指引
此通告取代1996年10月15日發出之行政與財務通告第11/96號。
各童軍單位申請佩戴紀念章於制服上時,請注意下列指引:
(一) 申請及審批程序
申請單位須於預算佩戴期至少一個月前,將申請函連同紀念章設計式樣或樣辦,呈交香港總監審批。
(二) 紀念章性質及佩戴期間
1. 紀念章性質及佩戴期間之批核準則:
佩戴期間
紀念章性質
總會
地域
區
旅團
大型活動:
(1) 總會主辦之國際性及全港性活動
6個月
6個月
6個月
6個月
(2) 地域主辦之地域性活動
-
6個月
6個月
6個月
(3) 區主辦之全區活動
-
-
3個月
3個月
(4) 旅團主辦之特別活動
-
-
-
3個月
海外交流活動
不超過3個月
2. 除前述一般批核準則外,香港總監有權批核任何紀念章及決定佩戴期間。
3. 獲批准之紀念章只可於香港總監指定的期間佩戴於制服上。
4. 假若於同一時間有超過一枚獲批准可供佩戴於制服上的紀念章,由童軍成員自行選擇佩戴其中一枚紀念章於制服上。
(三) 佩戴位置
佩戴位置為制服右胸袋袋 對上約四分三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