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病假薪酬計算?

2007-11-20 11:56 pm
我想問, 因工受傷, 到了急症室求診, 而醫生給予七天病假。但我在只工司任識兩個半月。
請問, 根據勞工法例這情況下公司會扣除我的薪金嗎? 如果會, 又會如何計算呢??

回答 (3)

2007-11-21 10:09 am
✔ 最佳答案
你因為工作受傷,得了七天病假,正式來說,這是工傷病假,所以無論你入職多久,你也一樣可以享有,最短1天最長2年,甚至三年,視乎你的傷勢而定,如你七天後還未康復,可以繼續覆診,如工傷假多於七天便需要進行判傷,看看今次的工傷有否影響你的工作能力。

最後,你可享有薪金的五份四作為你的津貼,此些款項是不用供強積金的。
2007-11-21 12:04 am
第五章:疾病津貼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産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産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病假日數 「指明日期」 一天 病假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病假首天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見附錄二) 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職業保障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計算方法見附錄二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詳情見第九章「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部份) 有薪病假的類別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類別 可累積的病假日總日數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第1類 36 • 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第2類 84 •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內累積的日數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由駐院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由駐院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作的檢查及診療過程的簡要紀錄。 病假紀錄 僱主必須保存下列紀錄: 1. 每名僱員開始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 2. 每名僱員所累積的全部有薪病假,包括第1類及第2類有薪病假的總數; 3. 每名僱員曾享用的有薪病假日數,及從第1類或第2類有薪病假日數中扣除的紀錄; 4. 每名僱員曾領取的疾病津貼,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 上述紀錄必須於僱員放畢有薪病假復工後7天內由僱員簽署,僱員並有權查看病假紀錄。
2007-11-21 12:01 am
你未滿試用期, 有可能無人工WOR, 如果有都係4/5啦.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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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20000051KK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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