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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運輸條例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DGR)
你有興趣研究的話
香港空運貨站有舉辦危險品運輸條例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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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在全面提高旅客的手提和托運行李檢查的效率後,
空運貨物的運載已成為另外一種寄運爆炸或危險品的途徑。
根據香港航空保安條例規定,在運送國際空運貨物前必須進行保安管制,
以防止有人在貨物中放置爆炸品、易燃裝置或危險貨物,
進行非法干擾或陰謀破壞的活動。
因此管制代理人制度將於 2000 年 3 月 6 日生效。
此制度由民航處管制及監管,每家經由香港機場空運貨物出口的公司都有影響。
全世界已有一百八十二個國家簽署並實施管制代理人制度的協議,
香港是合約成員之一。
根據新條例,在這情況下,全部寄貨將送往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或
亞洲空運中心有限公司檢查,並徵收附加 X 光檢查費。
為確保貨運不受延誤,注意以下寄貨:
•包裝被破壞或不穩固,或寄貨的原封包裝明顯曾受侵損/干擾
•未能核證提交寄貨的人是否能真正代表認可寄運公司
•證明文件未能清楚印證貴公司是寄運物品的物主或發明廠商
貴公司有責任確保所有寄運貨運必須接受保安檢查。
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公司需與訂立合約,
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於聲明內,宣稱寄貨並不包含爆炸品、易燃裝置或危險貨物。
聲明公司已盡力在安排、儲存及運輸的過程中,保障寄貨免受非法干擾。
同意包裝及內容可隨時以保安理由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