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人民法院的職責是什麼?

2007-11-20 5:52 am
我想問人民法院的職責是什麼?

回答 (1)

2007-11-20 8:20 pm
✔ 最佳答案
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法院系統由三類審判機關組成: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

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設區的)市轄區人民法院、工礦區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團級地方的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省及自治區內的地區、省轄市及自治區轄市、自治州、直轄市設立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等審判庭。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的最高級別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以下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解放軍、集團軍級單位、師級單位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二級)、海事法院(不分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組成,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由於司法權受到立法機關的約束,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難以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特別重大的第一審案件,涉及駐香港、澳門軍隊的第一審案件,涉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稱的國家行為的第一審案件;接受以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的上訴;受理各類申訴案件;覆核所有死刑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得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司法解釋是中國法律的一種。



內設機構

立案庭:對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審查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處理非訴來信、採訪,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以及負責對案件審理的審限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審查死刑備案材料等,指導全國各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涉嫌經濟類犯罪的案件,如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
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
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有關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民事審判第三庭:審判有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民事審判第四庭:審判有關海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行政審判庭:審判有關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審判監督庭: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檢察院機關提出的抗訴案件等。
執行工作辦公室: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負責案件的執行工作等。
研究室: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起草司法解釋,負責宏觀調查研究、司法統計、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等。
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合議庭與獨任法官。
審判委員會。

收錄日期: 2021-04-19 13: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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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19000051KK0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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