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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汽車買賣合約應該具備以下內容:
立 合 約 人 : 賣 主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買 主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經 雙 方 同 意 共 立 買 賣 合 約 如 下:
1) 甲方所有之 年份 廠牌 車壹輛,牌照 引擎號碼 自願讓售予乙方,經雙方同意,議定價格為港幣$
2) 乙方於合約簽定之時,交付定金港幣$ ,餘款港幣$ 應於二零零六年 月 日以前,以現金一次付清予甲方,不得借故拖欠。
3) 乙 方 付 清 餘 款 後 , 甲 方 應 即 將 該 車 全 部 證 件 交 付 乙 方 辦 理 過 戶 若 該 車 交 車 前 有 交 通 違 規 一 切 罰 款 事 項 或 來歷不明,產權糾紛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如不能解決車款無條件全部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4) 乙方於二零零六年 月 日 時 分接管該車後其行駛、民、刑事責任或遺失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干。
5) 交 車 後 乙 方 若 發 現 該 車 是 借 屍 還 魂 車 或 車 身 、 車 體 有 熔 接 、 證 件 、 引 擎 號 碼 有 偽 照 、 泡 水 車 或 引 擎 、 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時乙方可要求退車甲方願無條件退還所有車款不得異議。
6)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之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該車已由乙方再轉賣,則須經新車主同意。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所付之價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7) 本車交車時須保持原先議價時之車況,乙方若發現原來所沒有的碰撞或零件故障、證件不齊,其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時,乙方有權要求退車或另行議價。雙方議定甲方應於二零零六年 月 日 時以前帶齊證件連同本車交付乙方,若逾期乙方可要求賠償或以違約論,甲方不得異議。
8) 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9) 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各須遵守履行,恐口無憑,特立此合約一式兩份,各執壹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代售人:
甲方(賣方): 身份證編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編號:
住址: 電話:
簽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