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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司法機構(英文:Judiciary)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和審裁處組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部門,獨立於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構。
司法制度
香港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如原訟人不服,通常會有兩次上訴的機會。
法院、法庭和審裁處
終審法院:最高級的上訴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
香港高等法院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和處理來自部份專門法院的上訴訴訟。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
區域法院
香港區域法院是香港次於高等法院的原訟法院,主權移交前稱為地方法院,具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轄權,負責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1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區域法院處理的刑事罪行都是由裁判法院移交的,較嚴重的刑事罪行不會由區域法院審理,而是直接移交高等法院。
香港區域法院專門處理婚姻訴訟(離婚、贍養費、管養權)和領養申請的法庭,稱為家事法庭。
香港區域法院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之內。 回歸前則分別設有港島地方法院(即灣仔)、荃灣地方法院和沙田地方法院。
裁判法院:最初級的刑事法院
香港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而不是法官。
東區裁判法院(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
九龍城裁判法院(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
觀塘裁判法院(九龍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
荃灣裁判法院(新界荃灣大河道70號荃灣法院大樓)
粉嶺裁判法院(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
沙田裁判法院(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
屯門裁判法院(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
少年法庭
土地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
死因裁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