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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中國傳統社會非常重視婚姻制度,並儘量維持婚姻的穩定,不主張隨便離異。然而,傳統社會以男性為中心,他們畢竟擁有離婚的特權,「七出之條」便是維護夫權的措施之一。
(1) 竊盜 ~~ 不是指在外盜竊他人財物,而是在家裡。作為「七出之條」之一,除了反映婦女沒有獨立財產權外,更反映為維護父權或夫權家庭(族)的財產利益而控制婦女。
《禮記.內則》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即指婦女不可私藏錢財、家畜、工具等。即使娘家人所贈的,也要交給夫家,更不能將夫家的財物私下借給或送給別人,否則被視為「竊盜」及「吃裡扒外」。故將妻婦竊盜的罪名定為「反義」(即違反常情常理)。
(2) 多口舌 ~~ 作為妻婦應沈靜寡言,不多說話,說話時則恰如其分。父權制家庭忌諱妻婦多言,主要因為怕外來的妻婦離間家庭內的人際關係,特別是兄弟間的關係,導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搬弄是非,使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現。後世的女教書籍中,普遍認為婦女多言是違背婦道,不賢、瘋癲、難為夫家所容。清.唐彪《婦女必讀書》中說:「婦人賢不賢,全在聲音高低、語言多寡中分:聲低言寡者賢,聲高言多者不賢也。」
(3)嫉妒 ~~ 因嫉妒而出妻,主要是懲罰那些對丈夫多置妾不滿、在語言和行動上敢於表現的正妻。嫉妒被認為違背「婦德」的柔順之德、賢惠之道,目的是為了維護父權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東漢.許慎《說文解字》對「妒」解釋為「婦妒夫」,相應還有「媢」,解釋為「夫妒婦」。這說明當時婦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況,引起丈夫嫉妒情況比較多,後來人們更習見妻子嫉妒丈夫置妾。從魏晉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層婦女嫉妒制夫的現象還非常普遍。直到明清時期,理學佔統治地位,婦女嫉妒減少,主動為丈夫置妾者反而增多。
(4) 惡疾 ~~ 據《大戴禮記.本命》所言,「惡疾」認為是「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東漢.何休認為「惡疾棄,不可事宗廟也」。他將喑、聾、盲、癘、禿、跛、佝都歸入惡疾,這未免太廣泛。除了「癘」傳染性強,難以治癒外,其餘六種殘疾並不妨礙祭祀。後來,更將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視為惡疾。
(5) 淫僻 ~~ 在此條中,「淫」指婦女有放縱淫亂的行為,「僻」指行為邪僻不正,淫僻被認為是婦女道德品行中最大惡德。 此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守貞操,不得與家族內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穩定和血統純正。對已婚婦女而言,淫僻是萬惡之首。宋朝以後重視「處女貞」,有新婚夜「驗紅」的習俗,若非處女立即休棄。唐朝律令將「淫佚」列於第二條,清朝律令則列於第三條,同時又規定犯「七出之條」者,唯獨對犯「淫佚」條者不執行「三不去」,規定非休不可。
(6) 無子 ~~ 古代婦女因此條被休是最無辜的,孟子有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娶妻就是為了生育後代,並按照父系傳承的世系原則,只有兒子才算延續香火的後代。漢朝只能娶一個妻子,所以需休棄無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棄婦詩》道:「無子當歸寧(被休)……有子月經天,無子若流星;天月相終始,流星沒無精。」道出無子的婦女就如流星一樣,只能留在夫家很短的時間。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才能長時間在夫家站穩住腳,可見漢朝普遍存在因無子而休妻的情況。後世更愈來愈重視「無子」在「七出之條」中的位置。雖然唐朝的社會風氣開放,但唐律中將「無子」置於首位,至明清亦如是。後來流行無子的正妻為丈夫置妾,妾生子可視為己出,免於被出。不過,若無子且嫉妒者,最後亦只會被休。
(7) 不孝順父母 ~~ 古代父權制家庭重視維護父家長的尊嚴和利益,故娶媳婦須以侍奉孝順公婆為主要目的之一。孟子有言﹕「娶妻為養」,這裡指侍奉丈夫的父母。 按照《禮記.內則》之標準要求,媳婦侍奉公婆如侍奉父母般,早上公雞初啼時,媳婦便要起床梳洗,後向公婆請安,侍奉梳洗及用飯,沒有公婆的命令不敢回房休息。媳婦必須對公婆唯命是從,「三從」中的「從夫」,實際「夫」須順從父母之命,而「四德」每條均與侍奉孝順公婆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