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

2007-11-16 12:09 am
想問大家, 你認為訂立法律的目的係為了什麼 ? 設立法庭的目的又係為了什麼 ? 設立律師作代表又係為了什麼 ?
更新1:

與其照抄一篇你都未睇得明的留言, 不如簡單的寫一兩句.

更新2:

如果要維持社會的秩序, 道德壓力 / 社會壓力 唔係一樣可以的嗎 ? 為什麼要用法律的手法?

回答 (3)

2007-11-16 12:26 am
✔ 最佳答案
我認為訂立法律的目的係為了維持社會的秩序。
2007-11-16 12:43 am
維持社會的秩序
2007-11-16 12:29 am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訂明"一國兩制"的方針,意即繼續沿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治基石。至於主權上的改變,則體現了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新地位。

法治是香港過去賴以成功的要素,也是香港未來所繫。法治始於個人,每個人都有向法院尋求保護的權利。在法院內,則由大公無私的法官執行司法工作。法治保障人們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無須擔憂受到政府妄加干預或受到財雄勢厚的人所左右。法治以個人為起點,繼而涵蓋整個社會。然而,若不了解法律制度,個人是無法堅持自身權利的。

這本冊子旨在闡釋以法治為本的香港法律制度運作情況,並介紹香港法律制度的主要特色 - 獨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制度、律政司司長所擔當的角色、律政司、法律援助和法律專業,希望有助各位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促進市民對法治這個重要理念的認識。

"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法治一詞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統內貫徹著一個原則,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這方面法治的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的推論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法治的要求即可達到。所以,法治一詞的另一個涵義可見於限制酌情決定權的一套規則之中。為此,法庭制定指引,以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背立法機關的原意。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屬前者的例子:對於一項聲稱是根據法定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法院可認為是明顯不合理,並且本非立法機關所設想者。屬後者的例子:在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不獲申述的機會,而立法機關設想在有關情形下,受影響一方本應有申述的機會。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法院均會裁定有關決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會使法治得以繼續實施。

收錄日期: 2021-04-16 17: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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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15000051KK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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