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實做這個選擇不是簡單,經過我們詳細的考慮去做,解釋基本法的第一個好處,就是可以解釋到原意,那麼我們了解過原意,更加可以有明確的方向。第二點是非常重要,時間亦會快些,辦起事來亦會快些。
走修改這條道路,第一點就係是與非的問題,但是你亦可以看到另外一點,即是我們就算說明年三月份,三月份的時間是很長的。但是就算是明年三月份,我們是毫無把握的,因為人大會不會做這個修改呢?你亦可以看到最近有二十七位香港的人大,已經表示他們不會支持修改,所以事實上修改這條道路,你可以說「此路不通」,我們是走解釋的這條道路。至於解釋的這條道路是否影響了法治,剛才我亦說過社會廣泛認同走這兩條道路,在法律上亦有根據,是站得住腳的,所以不會影響到香港的法治。
依照基本法的四十三條及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特首的職責,要求人大常委幫助我們作出解釋。為何我覺得有這樣的需要做?其實,剛才我說過全部的理由,我們社會對於這個問題的關注,我們社會承受的能力,同時,事實上,牽涉到基本法的原意的解釋問題。我覺得有足夠的理由,讓我這樣去做的,維護香港整體長遠的利益去做這件事情。至於將來其他的--如果有其他的案提出來,可能會有修改基本法,當然我們到時再看。不過的確是的:基本法是一個憲法性的法律,其實,經常修改是不妥當的。但是我又相信,將來我們可以如果真是有這個需要,我們依著機制是可以去做的。
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釋權是完全由它自己決定是否行使,及行使的程度,及如何去解釋,所以甚至特區政府都沒有權堅持人大常委要行使其法律解釋權。如果這樣說的話,任何人都有權要求,但它會否處理你的要求、會否應你的要求作出解釋又是另外一個問題。而人大常委自己都有權,即使你不要求,它都可以自行決定去解釋。所以只想講一句,就是說,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釋權是在很例外情況之下才會行使,他們覺得這是一個很嚴肅的事,亦會很謹慎才進行。所以不是任何的人,甚至政府認為法院的裁決與其自己的意思是有違背時,便會去要求人大常委去解釋,或者是人大常委會肯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