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現有體制是什麼????

2007-11-14 5:47 pm
請解釋!!!

回答 (1)

2007-11-17 11:27 pm
✔ 最佳答案
香港政治制度大致沿襲自英治時期,行政、立法、司法互不隸屬。特區成立後,種種政治制度與中國大陸保持截然不同。憲制性文件《基本法》確保鄧小平所構想的這種「一國兩制」意念得到落實,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不受北京的中央政府干預。另外,根據「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香港繼續管理除國防及外交外,其他的自身事務。香港也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繼續參與國際事務,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奧林匹克運動會等[71]。
香港特區、中國以及英國政府都不只一次的表示,1997年後「一國兩制」得到落實[71],但仍然有香港內外的政治人物及輿論,質疑「一國兩制」的運作。例如,法輪功在香港公開活動[72]、北京對香港爭取普選的態度[73]、香港政治人物公開發表對中國制度的意見[74]、2007年行政長官候選人梁家傑提出中央政府不實行特區官員任命權[75]等,均令人質疑是對「一國兩制」、「井水河水互不相犯」的挑戰。

行政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6/69/Donald_Tsang_on_Paterson_St.jpg/200px-Donald_Tsang_on_Paterson_St.jpg


2007年成功連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前左)與太太曾鮑笑薇一同乘坐開蓬巴士穿梭街頭「謝票」。
香港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長官(多簡稱「特首」)作為政府決策者。行政長官由一個800名通過間接選舉及當然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以記名及一人一票方式產生,第1屆委員會成員由中國政府委任,第2屆則由功能界別選民[76]選出。2007年後的組成及選舉辦法,將可根據基本法附件一指定程序修改。行政長官每屆任期為5年,並可連任1次,但如原行政長官未能完成任期,繼任者最多則以餘下任期加上下一屆任期的五年為上限。由行政長官主持的行政會議為特區政府最高行政決策機關。
立法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7/7e/HK_Chater_Road_LegCo_view.jpg/200px-HK_Chater_Road_LegCo_view.jpg


香港立法會大樓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是香港立法會,現有60名議席,每屆任期4年。在第三屆立法會中,60名議席的其中30席經5個地方分區以比例代表制的直選產生,其餘30位經28個功能組別以團體或一人一票的選舉產生。所有選民均有地方直選議席的一票,但功能組別議席只有數十萬名選民有投票權,並非通過普選產生,故被視為「小圈子」選舉。在一般情況下,香港法例須得到地方直選議員及功能組別議員雙方超過一半贊成,再經行政長官批准方為有效。
香港主權移交後,現時共舉行了三次立法會選舉,分別於1998年、2000年及2004年舉行。由2004年選舉所產生的第三屆香港立法會中,親建制派取得30席,泛民主派則取得25席,其餘5席屬中間少數。以政黨計,民建聯成為立法會第一大黨,其次為自由黨及民主黨。

政制改革
2007年立法會及2008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經過諮詢、討論及人大釋法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宣佈2007年及2008年不實行全面普選,但承諾最終將會實現普選。在2004年5月間,鄭經翰、黃毓民及李鵬飛等個別電台節目主持人相繼宣稱言論受打壓,停止主持節目;7月1日民主派再次上街遊行;在9月12日的立法會選舉中,民主派議席由22席升至25席,親北京陣營的政黨則憑著較多的功能界別席位有35席,民建聯成為立法會「第一大黨」。2005年政府推出《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但被民主派議員批評過於保守,議案最終因票數不超過三分之二,而不獲通過。

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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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爭取香港普選大遊行遊行人士途經銅鑼灣崇光百貨外。
早於英治時期,香港已出現了一些具規模的社會運動,包括1920年代的海員大罷工及省港大罷工、1956年的雙十暴動、1960年代中的九龍暴動及六七暴動等。1970年代,社會各界也為中文在香港的地位、保釣運動、「反貪污,捉葛柏」、金禧事件等發起了社會運動。而香港歷來最多人參與是社會運動,是1989年5月20日,約100萬香港市民在颱風襲港下走到中環皇后像廣場集會,聲援天安門事件中的學生。
香港主權移交後,由於香港經濟衰退及政府施政失誤,香港社會累積了一定的民怨。到了2003年7月1日,以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為首的大批市民,參與七一遊行,主辦單位指人數達50萬人。其後每年的7月1日都有進行遊行,爭取民主及反對官商勾結。於2005年12月4日的爭取香港普選大遊行,主辦單位指人數有25萬參予。2005年12月,第六次世貿部長級會議於香港舉行,包括歐美的社運人士、菲律賓、印尼、南韓等亞太區的工會人士到港遊行示威,其中以南韓農民最受傳媒注目,曾與警方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

對外事務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切的外交事務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因此,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在多個國際組織都有積極參與。當中有部分只派代表參與出席,但亦有作為正式會員或創會會員的同時亦有部份組織早己在殖民地時期加入。香港參與的國際組織包括有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國際結算銀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等共14個。

司法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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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香港的司法機關名為司法機構,負責就一切檢控案件及民事訴訟作出聆訊,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香港法律制度建於司法獨立之上,司法機構人員執行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78]。
特區成立後,憲制性文件《基本法》開始實施。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基本法》第8條確立香港繼續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多條本地法例作補充,法律制度有別於中國大陸的大陸法[79]。第19條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則列明其他司法機關的安排,如第82條、第92條則訂明可以按需要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司法人員,審判終審法院案件;第84條訂明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另外,第158條訂明《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今,政府曾請求人大常委會解法2次: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1999年),以及行政長官呈辭後繼任人任期問題(2005年)。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1次:2007/08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問題(2004年)。
司法機構由各級法院組成。主權移交後,司法終審權的所屬,由英國樞密院改為自設終審法院,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高等法院分為上訴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設有家事法庭。其他審裁機關包括土地審裁處、各個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以及審裁非電影類作品級別及性質的淫褻物品審裁處[80]。
一如英格蘭的制度,香港律師分為訟務律師(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律師)。截至2005年10月,香港有942名訟務律師和5,525名事務律師,分別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授證及管理紀律[81]。事務律師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有出庭權[82],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則限於訟務律師。香港法院亦保留了英式法庭禮儀,包括法官及律師要穿長袍、戴假髮等[83]。
政府的律政司會負責檢控刑事罪行,在控告政府的訴訟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律政司負責維護公眾利益,也可以申請司法覆核,或是介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84]。

收錄日期: 2021-04-17 0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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