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擊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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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擊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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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擊的謬誤,通常簡稱作人身攻擊,是指在討論時針對或提出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而進行攻擊或評論,並以此當作提出了理據去駁斥對方的論證或去支持自己的論點,此乃犯了人身攻擊謬誤。
哲學家李天命認為:「其實只要沒有將品格批判當做駁論的理據,那批判就沒有犯人身攻擊的謬誤。否則的話,父母責罵子女,法庭判辭批評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人身攻擊的謬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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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我的知識
「人身攻擊」罪,最接近的罪名是「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所謂「誹謗」是指「具體指摘」或足以足以貶損他人社會地位的行為。例如甲對丙說:「乙曾經在某年某月賣淫」,這樣是誹謗,但是有一些例外不罰的情形,可以參考刑法第三百十、十一條。
至於「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得以看得見或聽的見的場合(不一定真有人看見,只要「可以」看見),用足以貶低他社會地位的話當面罵他,這樣是公然侮辱。例如罵某人「你是妓女」。
說某人是村姑,要看說的人是不是公然的說。如果不是,並不會構成犯罪,也就不會罰錢。不過被罵的人還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人格受到侵害請求賠償。
此外,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謾罵而不聽禁止,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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