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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自1999年2月5日起實施「批出新租約」政策。在公屋戶主去世後,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批給認可在單位內居住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批出新租約的資格及決定所須繳交的租金數目。惟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60歲的住戶、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家庭、共住單位的住戶、在1999年2月5日前已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或「現居長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劃」指定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或社會福利署推薦的體恤困境個案及特殊個案,可獲豁免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
上述政策採用「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用的入息及資產限額(按年修訂),作為全面經濟狀況評審的標準。
在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指定限額如下:
家庭人數
入息限額(每月)
資產淨值限額
(2007/2008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2倍)
(2007/2008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3倍)
(2007/2008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84倍)
一人
13,600元
20,400元
580,000元*
二人
21,600元
32,400元
910,000元*
三人
24,200元
36,300元
1,020,000元*
四人
29,200元
43,800元
1,230,000元
五人
33,800元
50,700元
1,420,000元
六人
39,600元
59,400元
1,670,000元
七人
42,800元
64,200元
1,800,000元
八人
45,800元
68,700元
1,930,000元
九人
48,800元
73,200元
2,050,000元
十人或以上
52,200元
78,300元
2,200,000元
* 一人、二人及三人的小家庭,如成員全部超過55歲,其資產淨值限額與四人家庭的限額相同,即1,230,000元。
全家總入息不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者,可獲批繳交原有租金的新租約;全家總入息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至三倍之間的家庭,可獲批繳交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至於全家總入息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三倍,而資產淨值不超逾指定限額者,則會獲批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獲批新租約的家庭,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均須每兩年申報入息及資產一次,以確定他們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凡未能通過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的家庭(即入息及資產均超逾指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家庭,均不獲批新租約,並須遷出有關公屋單位。這些家庭若有暫時的需要,可申請暫准居留在該單位內,為期不得超過一年。在暫時居留期間,他們須繳交相等於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
繳交附加租金或在暫居期間的家庭,如能證明全家總入息或資產淨值已連續三個月下降至低於當時的限額,前者可申請交回較低租金,而後者可申請批出新租約。假如入息或資產的下降屬永久性質,他們則可立刻遞交有關的申請書。
「批出新租約」政策亦實施於中轉房屋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