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信用證Credit available with

2007-11-10 7:51 pm
第一次收到買家送來的LC申請表,要確認。在“Credit available with”處買家選了“by sight payment”“at Sight on Applicant”。是否意味文件要送到買家處讓他同意才能付款呢?買家可否在收齊文件後拒絕付款呢?買家是在大陸,LC由中國銀行發出。買家說他們是需要在三天內向銀行回覆‧如果拒付是需要有足夠的理由否則銀行是不會接受的。這是真的嗎?是否應該要求“at Sight on issuing bank”或“at Sight on advising bank”呢?

回答 (1)

2007-11-14 6:00 am
✔ 最佳答案
不是的!
“by sight payment”的意思是『見單即付』;
“at Sight on Applicant”的意思應該是『匯票‘draft’』是向申請人‘applicant’「收款」!但是一般都是向『開証銀行』‘Issuing Bank’收款的!~~ 因此,我同意你說的,建議他們改成“at Sight on issuing bank”比較合適!
這絕對不是要買家同意後才付款!因為『信用證』‘ LC ’是『開証銀行』‘Issuing Bank’對『受益人』‘Beneficiary’的承諾,如果您們的文件是可以「完全」符合信用證的所有規定,開証銀行會按照信用證的規定付款的!
因此,不存在「文件要送到買家處讓他同意才能付款」的規定!
而拒付是需要有足夠的理由!而這個所謂的「理由」,並非由買家來說或是「買家可以在收齊文件後拒絕付款」!而是由開証銀行按照國際慣例審查您所提交的文件,相對他們開出的信用證裡面的條款、規定是否一致!若是沒有「不符點」,便要照信用證的規定付款(在您這兒的規定是「立刻」付“at sight”)。
若有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地方,開証銀行要在五個銀行工作日之內(UCP600 第16條d項規定)發電報通知你自己的銀行,將他們審查您所提交的文件與他們所開出的信用證所差異的地方。(注:若是太離譜,你的銀行會反駁!)

至於您提過的「買家說他們是需要在三天內向銀行回覆」,我想他的意思是:他們必須要在三天之內通知銀行,他們的申請表是否有任何修改的必要!


收錄日期: 2021-05-03 05:47: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10000051KK0131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