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與刑事問題~請大家給點意見..謝謝

2007-11-09 8:08 am
在上學途中發生車禍
我是被載的 我的家人因跌入水溝 宣告不治
我們是直行 對方是左方車
現場ˇ沒有任何的交通號誌
聽調解委員會說那條道路沒有分支道和幹道
可是直行車的道路比較大條阿
左方出來的路是那種田間小路
對方堅稱自己時速只有 40
但是...當時撞擊力真的很大
我飛惹4.5公尺之遠
況且我們時速也沒有很快
差不多50多接近60
如果真如對方所說時速只有40怎麼會完全沒有緊急煞車的反應
而是直接撞上
態度又差 還說我們家會死人是因為我們騎太快
堅持自己是對的
連我們要和解 還一副要來不來要理部理的死樣子
說..最多只有20萬 就沒錢阿
一點誠意都沒有
出事到現在都快半年惹
連一句道歉都沒有
只會找一些議員秘書之類的人來撐腰
我們該怎麼辦?
人少一定被人欺?
請問她 最多或最少 該負的責任?

回答 (5)

2007-11-09 9:35 am
✔ 最佳答案
對付這種人,要用別於一般的方法..給您建議的是...

1.先準備一隻錄音筆..只要是與對方任何人談話時,都先錄下來.相信我,這動作絕對對你日後有利..

2.若是對方找誰誰某某議員阿..警官阿...代表阿...兄弟阿..反正你把對話錄下來,越有地位的人最好...
然後蘋果日報最愛這個了..利用媒體攻擊對方,你應懂改怎做了吧..撐?????撐不住啦.....人少...不一定會被欺負的

3.建議您擺高姿態,和解要由他們提出,不是你們提出的..這差別是在心態的問題...因為你越急,他們會越吃定你的..

4.提出過失傷害致死的告訴...無需請律師,您至各縣政府洽詢,裡面都有免費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喔

5.無須聽信調解員的話,因為他不是法官,也不是鑑定人員,就算鑑定是你們的錯,對方難逃"過失致死"的賠償責任!!切記,若他說了一些覺得你的親人死是應該的話等等氣死人的話,而你剛好有錄到...那你就改告殺人致死...(因為他沒悔意)..

6.引導對方回答你的話然後錄下來..例如:你難到認為我的親人過逝是應該的嗎?你難道良心都不會過意不去?你殺了人晚上不會睡不着嗎?等等的問題,引誘他們說出不道德的氣話..這些都有助於您提出告訴作為呈堂証供,攻擊他....


這種人...應該要讓他痛一次才行...

誠心希望...您的親人在天之靈能夠安,並保佑您用法律制裁這不懂道德的人
參考: 曾遇類似事情過
2007-11-09 10:25 am
版主大大:您的問題讓我霧煞煞...既然是死亡車禍,檢察官一定會主動偵查並起訴..卻都未見您提起..而且已過了5個多月???
請告訴我以下問題,我整理後再給您建議...
車禍發生時間?地點(縣市)?
有無警方處理?有無申請車禍肇事鑑定(一般不用申請初步分析判別表、現場圖,因為是公訴罪)?
雙方車輛?除強制險外雙方有無投保第3責任險?對方受傷情形?您家人是當場不治或送醫後不治?
是您們還是對方申請調解的?
你方求償金額及對方答覆?
您方是否已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之150萬?
我先告訴您處理的流程及該注意的事項..先去申請強制險的150萬,和解部份慢慢談...不用急..等檢察官起訴之後..對方才會有壓力...

2007-11-09 02:32:43 補充:
車禍的處理有其該注意的細節及步驟,尤其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管是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數字先要有個概念,依您的實際狀況,您可先列出來所要求的數額,再做調整...

2007-11-09 02:33:03 補充:
我一向都很重視處理車禍流程.........可參考並為備忘檢視..
一、車禍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檢察官會申請,因為死亡車禍是公訴罪......

二、檢察官會起訴,再提附帶民事賠償,這是最基本"以刑(事訴訟)逼民(事和解)"的作法,但不要輕言和解...

2007-11-09 02:33:45 補充:
三、檢察官會開偵查庭,那是對方痛苦(緊張)的開始,並會強制要雙方和解(送調解委員會---您可選擇您方便的單位),當然過程中都可談民事和解(賠償部分),
若檢察官起訴後就可附帶民事賠償(不用支付裁判費),再由地方法院法官裁判!

2007-11-09 02:34:01 補充:
四、強制險理賠內容:
1、急救費用:救護車費。
2、醫療費用:全民健保自付額,病房費差價:1200/每日、膳食費:130元/每日、掛號費。
3、護送費用:出院、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可尋找固定計程車行接送,並於醫療告一段 落,統一開收據--申請。
4、看護費用:醫生診斷證明書中特別註明,需「專人看護」字樣(可由家屬看護),按實際住院天數/1000元/每日(最高30日)。
5、強制險死亡150萬。您們可先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不用透過對方)..

2007-11-09 02:34:22 補充:
五、民事求償部分:
您所要求賠償部分在法律都必須要有收據或證明,儘早詳細蒐集相關資料,醫療及相關! 必要支付的雜支是否也要有實際支出收據
看護費有醫院或看護中心的收據!(若住院請醫師開需專人照顧字樣,可另申請強制險看護)
交通費要有計程車行所開的收據!(將每次回診日期記載)
工作損失(醫生開立必須休養天數之診斷證明、薪資證明、扣繳憑單、請假單...)!

2007-11-09 02:34:42 補充:
六、求償項目:包括
(一) 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續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在內,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醫療相關、必要看護、伙食費、往返醫療院所交通費用、住院雜費、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雇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

2007-11-09 02:35:06 補充:
(三) 財物損失:機車或其他物品之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應備齊證據以便協商或訴訟時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書、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行照及估價單及發票或收據。
(四)家屬撫恤金...這項算一算絕對是天文數字...
(五) 慰撫金(精神賠償金):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可自行評估金額)。法官會依據雙方身份、資力、加害程度及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這些若您沒經驗,從事件一開始就蒐集相關證據(證明資料),民事求償法官若很難認定,金額會縮水很多,因為法律是講求證據!

2007-11-09 02:36:39 補充:
最後就算法官判定賠償金額,到底對方有沒錢您都還要傷腦筋!!??
打贏官司只拿到一張紙--叫做"債權憑證"的比比皆是!

所以最後我的建議:
刑事只是一種逼對方儘速達成和解的手段,因為已經造成死亡,而"肇責"又在對方,
只要未達成和解,加害者被判緩刑機率幾乎等於0,若被判易科罰金,那不如拿罰緩來賠償!!所以只要對方願意談,金額部份再加以細算!

申請調解是其他一個管道(調解結果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您不用單方面窮緊張,只要上了偵查庭,檢察官也會強制要求調解,對方會比您更有壓力,而只要在一審判決之前,您隨時都可以和解並撤銷告訴的。

2007-11-09 02:38:26 補充:
對方如果找保險公司出來跟您談,記住…您的求償對象是肇事者,不是保險公司!
碰到這種事情,您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150萬,其它如工作損失或慰撫金部分,必須經過和解或判決,保險公司才會支付理賠,這部份必須跟肇事者談,您沒有必要直接跟保險公司談,因為除了有關於強制險該理賠部份,保險公司不可能取得他的委託(授權),談你們間的其他賠償問題,不必浪費那種無謂的時間,或被模糊焦點,徒生困擾….

找對方法,找對對象,談對話,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不清楚可到我的知識+看其他車禍處理案例…或與我聯繫"[email protected]"

2007-11-09 02:40:16 補充:
好累哦...它不讓我一次發表完,又不讓我一次貼完...
版面管理員...加油..

但希望能幫忙到您....
參考: 法律人的專業與實務經驗, 睏了...加油..
2007-11-09 8:43 am
人命關天...

我相信一定是有報警處理的

很多事你不用太擔心

也不用想太多

一條人命怎麼樣都不止二十萬

對方態度不佳對你亦不影響

只要記住一件事

這已經不是一件單純的車禍事件

而關係到刑事與民事案件了

於法在民事你可以賠償....

用你想要求的數字再加一點(當然不要太離譜,一般而言金額皆在一百萬至二百萬之間)投邊狀子。

而於刑事方面這可是過失殺人的罪耶

不管如何你都不用太過擔心

讓法律還你公平

不懂的地方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去請教他們...
2007-11-09 8:26 am
不用說太多
直接到法院提告訴過失致死罪
不要透過警察,太慢
他們就會怕了。
此為以刑法逼他們和解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007-11-09 8:20 am
因為是隔了半年之久
也不知道當時有沒有報警
警方那裡的筆錄是如何
因為是關人命
這種人喔不能讓他逍遙法外
還有不知道你們簽了和解書了嗎
如果簽名的話那就只能依照和解書上的條款阿
因為怕對方會脫產阿
到時連和解金都沒有
我記的有一些免費的法律扶助機構
你可以到那裡尋求協助


寫信市長信箱,相信這些管道會幫到一些手法手本份的善良老百信的
還有記得錄下那些清面獠牙的影像吧
當一下柯男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30 11:12: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09000010KK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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