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合約公務員醫療有無津貼

2007-11-08 10:04 pm
如果睇政府醫生..但開既藥要響出面藥房買..
有無得同政府申請津貼架?

回答 (1)

2007-11-09 8:48 am
✔ 最佳答案
如 果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有 時 是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或 須 收 費 的 。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支 付 有 關 項 目 的 費 用 。
以 下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資 料 可 供 參 考 :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安 排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雖 然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已 相 當 全 面 ,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有 時 是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或 須 收 費 的 。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支 付 有 關 項 目 的 費 用 。
就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予 合 資 格 人 士 而 言 ,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可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


該 項 目 是 作 治 療 用 途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 而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使 用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 以 及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的 情 況 下 ,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
在 發 還 醫 療 儀 器 費 用 方 面 ,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的 費 用 。 請 參 閱 有 關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費 用 安 排 的 詳 細 說 明 , 包 括 基 本 型 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
政 府 與 醫 管 局 的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目 前 , 政 府 與 醫 管 局 已 就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 通 波 仔 ” ) 、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及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安 排 直 接 付 款 。 根 據 是 項 安 排 , 病 人 所 需 的 項 目 由 醫 管 局 代 為 購 買 。 合 資 格 人 士 只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 醫 管 局 便 會 直 接 與 衞 生 署 聯 絡 , 安 排 繳 付 有 關 款 項 。 有 關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須 在 手 術 前 向 醫 管 局 預 繳 費 用 。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特 別 注 意 , 發 還 費 用 的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在 外 間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不 論 收 費 與 否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根 據 上 文 第 2 段 準 則 開 處 屬 醫 管 局 藥 物 名 冊 下 的 自 費 藥 物 除 外 ;

合 資 格 人 士 按 個 人 意 願 ,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求 診 , 或 向 私 營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或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私 家 病 人 的 身 分 ,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 並 獲 開 處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申 請 表
合 資 格 人 士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 並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連 同 分 項 帳 單 ╱ 收 據 正 本 , 送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處 理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7 樓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部 ) ) 。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應 在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 以 便 衞 生 署 及 時 處 理 。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不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可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申 請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 有 關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向 衞 生 署 提 出 申 請 前 , 須 獲 得 供 應 商 接 納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 如 有 關 申 請 不 獲 衞 生 署 署 長 批 准 , 或 所 批 准 的 款 額 少 於 實 際 須 支 付 的 款 額 ,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餘 額 。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視 乎 本 身 的 情 況 , 在 前 往 醫 管 局 設 施 就 診 時 , 盡 可 能 帶 備 有 關 表 格 。 當 局 已 經 與 醫 管 局 作 出 安 排 , 把 少 量 的 申 請 表 存 放 於 醫 管 局 各 主 要 醫 院 , 以 便 沒 有 帶 備 表 格 供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醫 療 證 明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使 用 。

申 請 人 如 為 退 休 公 務 員 , 他 / 她 須 聲 明 在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當 日 , 是 否 仍 在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 如 當 局 已 按 有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暫 停 支 付 其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 該 退 休 人 員 及 其 受 供 養 家 屬 並 不 符 合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的 資 格 , 因 此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將 不 獲 發 還 。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審 核 申 請 的 事 宜 , 以 及 相 關 的 付 款 和 會 計 安 排 , 請 與 衞 生 署 ( 財 務 部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 2961 8612 或 2961 8656 ) 。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聯 絡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 電 話 號 碼 : 2810 3850 ) 或 庫 務 署 退 休 金 諮 詢 處 ( 電 話 號 碼 : 2829 5113 或 2829 5114 ) 。
申 請 表 格 及 申 請 人 須 知 (PDF 格 式 )
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6: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08000051KK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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