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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牟利團體的問責性
藝團一般註冊為非牟利的團體。非牟利藝團的班主或股東,不會期望從他們的投資(金錢或勞力)裏取回利潤或紅利。他們一般不必向團體注資,但要負責某些風險,如負債或官司(但可以用訂立章程避免之,或用保險來減少風險)。非牟利藝團可以由公費資助,或者由私人贊助,又或者兩者兼具。他對捐助人有道義責任;如果領取納稅人的金錢,更要向公眾問責了。董事局通過下列方式,體現其問責性﹕
-向資助機構擔保,公款會正當地用於資助當局的指定用途。
-向董事局成員和公司的監管組織負責,確保內部財務的正確運作。
-確保藝團的活動,與成立藝團的使命相符,也向公眾和社區的利益作出貢獻。
-滿足公款資助人的其他附帶的特殊條件。
-做出成績,讓人們覺得,該藝團值得繼續給予公共資助。
「類似商業式經營」的藝術
非牟利團體是免稅的,其收益不需繳稅,別人捐贈也可以享有豁免稅項的優惠。免稅是一項用來尊重的權利,而不是一項用來濫用的特權。藝團在結算之後的收益,叫做「盈餘」,而不叫盈利。盈餘的款項用作將來發展活動的儲備(若果不幸有所規定,便要退還予資助人)。這些都是非牟利藝團與商行的分別,儘管兩者的內部,都用著類似商業式的經營。
雖然商業公司可以帶有(有時候是真誠的)慈善事業的性質,但行善始終不是生意人的本份。做生意是以最低的成本,賣最好的價錢。非牟利藝團的定價,卻要顧及社會文化效果﹕有時候可以活用定價策略,讓無法付費的受益人來觀看。假如「人事關係」可以降低交易費用,而各股東又平均地受益的話,商行的董事是可以容忍某程度的利益衝突的。然而,領取公帑的非牟利藝團必須防範利益衝突,甚至要制訂規章來禁止。商行的決策,可以在董事會內部制訂;但非牟利藝團的決策,有時或需要走出董事會,體察社會民情。一句永遠不會逆耳的忠言是﹕不要不假思索,便將牟利的商界作風和架構引入非牟利的藝團之內。
從管理角度來說,非牟利藝團受到很多限制所累。首先,它們沒有風險資金的投入,而必須依賴公共或私人捐助,通常要面臨劇烈的經費爭逐。藝術製作是勞力密集的事業,科技的應用是有限的,而且要提防它會將藝術的人性一面抹殺掉。作品演出的場數也是受到限制且重複太小,會損害收入,也令捧場者向隅;重複過度,又會有損創新嘗試的開拓。有時候一些製作上的顧慮,也會將金錢收益降低,例如必須妥善保存節目材料以便作為日後的藝術研究用途。雖然藝術必須迎合市場,但製作的準繩始終是產品本身(藝術節目的質素),而不是強行遷就消費者的品味。藝術的標準和文化的影響有時候比市場上的收益更為吃重。一些面對整個社區的服務,如公共雕塑或街頭音樂會,根本法定義消費者是誰,更說不上要向他們收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