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假設SHIPPER 係 A 公司(在香港), 客人係B公司(在荷蘭), 佢俾咗資料NOTIFY PARTY係C公司(荷蘭FORWARDER)。
1.如果L/C度寫FULL SET OF 3/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OADING,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AND NOTIFY PARTY 係C公司。咁佢的意思係CONSIGNEE 寫TO ORDER 定係寫 TO ORDER B公司?
2(A)假設CONSIGNEE寫TO ORDER ,NOTIFY PARTY 係根據L/C寫 C公司 , 咁咪變咗無提及B公司囉~定係NOTIFY PARTY照寫B公司,然後再加多個ALSO NOTIFY寫C公司呢?
另一方面,買QUOTA 時應該寫CONSIGNEE 係B公司定C公司?
2(B)咁假設CONSIGNEE 係寫TO ORDER B公司,其實是不是不用背書?因為CONSIGNEE 寫咗TO ORDER B 公司同寫死B公司好似係無分別
更新1:
但係如果NOTIFY PARTY 係寫C公司的話,咁買QUOTA 時,CONSIGNEE 應該係寫B公司定C公司呀?C公司只係一個FORWARDER,而你真正0既客係B公司喎。但係提單上CONSIGNEE 同 NOTIFY PARTY 就完全無SHOW到B公司個名,咁都可以嗎???
更新2:
唔好意思呀~雖然你好清楚咁說明CONSIGNEE 寫TO ORDER B公司同寫死B公司係不同的,但係大家都係換咗D.O.之後,要再背翻B公司的印章至攞可以攞到貨~咁點解話TO ORDER B公司就可以繼續背書給其它party呢,而寫死B公司就唔得呢,其實大家唔係都可以背書後,再直接俾其它人取貨咩 仲有提單上完全唔SHOW B公司的話,咁C公司又點知道果D貨係B公司呢,會唔會唔見咗D貨GA 我公司得我一個SHIPPING,慘慘慘
更新3:
你太厲害呢~解釋得好清楚呀 唔知可唔可以說明多少少呢~如果CONSIGNEE寫咗TO ORDER B公司的話,佢想繼續背書俾其它PARTY (D公司),咁佢要在提單背後點寫呢同埋要不要列明清楚D公司的詳細電址同電話呢? 咁最後張D.O.係咪會寫咗RELEASE TO D公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