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的證人即屬結婚有效成立,並不一定要到法院公證。她把身分證給母親,母親可以幫她辦的事情就多了,母親可以將她的身分證連同戶口名簿、印章交由她的先生(結婚當事人之一)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即使沒有公開的儀式,若她母親與男方存心要使婚姻成立,就如許多人所知的,先簽一張結婚證書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只要格式完備,戶政事務所在當場無人異議下完成其結婚登記,其結婚即依舊民法 982條第二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說,雖然結婚沒有舉行公開儀式,但是只要沒有到法院訴請該婚姻無效,並經法院為結婚無效之裁判確定前,該結婚登記是依法推定為成立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07-11-15 20:12:14 補充:
只要這個結婚登記之行為是在您朋友本人不知情也未同意下,即已生損害於您朋友之權益,對方已觸犯了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您們未結婚),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戶政登記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您的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朋友應在知悉後提起婚姻無效之訴,但是法官應會追究朋友母親偽造文書之刑責(非告訴乃論可公訴)。若未經訴請法院確定判決婚姻無效,戶政事務所是不會撤銷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