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咗破產官,佢同我傾日後收入及支出的問題,我最初填表時每月的日常開支係13000,個官話哩條數唔得,果條數唔得,最後只批我6000(我每月收入9500),每月要交3500比破產署,但係我真係成份糧都冇得羅出黎,如果要我每月比3500,我仲咩申請破產,我做債務重組都得啦,破產署改制度真係害死人。破產官唔批的支出數:
1.供養父母:破產官話父母都有工作,唔需要我供養,所以唔批,因為母親是在我申請破產後找到製衣工作,份工隨時沒有得做,父親是做地盤的,香港已經冇工開,宜家要到外地做,都是不知道可以做多久。
2.每月我都會比$4000家用,因為破產官話層樓係父母物業,所以唔批我,但係層樓仲供緊,每月要$10000,仲有5-6年。申請破產唔係唔會影響家人的嗎?如果我唔比4000父母供樓,佢地供唔到咁點算?破產係我的事,為何會連累家人吖?
破產官唔批供養父母錢都算,宜家連比父母供樓錢都批唔到,可以點算?仲有咩辦法?同埋我想知破產官咁批,我可唔可以投訴架?請各位人兄幫幫手。
最後,你係吾係經律師幫你搞破產,你可以問番佢有關上到去點同個官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