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的救贖觀念,可說是完全建立在罪惡的觀念上(若一1:8-2:2),以罪惡的觀念為出發點,將一切都概括在罪惡下,嘆息期待主的救贖(路1:68-79; 2:29-32; 羅3:9-24; 8:19-21; 弗2:1-3; 迦3:22)。所以要明瞭救贖,就得明瞭罪惡,因為有了罪惡,才有了救贖。罪惡是多方面的不義,但總歸於與天主為敵,不願接受天主的愛(創2:17; 3:11; 6:5)。罪惡使人成了該死的罪犯(創2:17; 智2:24, 25=羅5:12),失去了自由,成了罪惡的奴隸(創3:7, 8, 23, 24=若8:34, 35; 羅6:17; 伯後2:19),成了天主的仇人,再沒有「平安」(創3:9, 10; 肋26:14-46; 依63:10; 57:20, 21=羅2:9, 10)。天主子降來人世,即是代人贖罪,使人脫離罪惡(瑪1:21; 20:28; 羅5:23-26; 參見依53:8-11; 達9:24),恢復人為天主子女所應享的自由(若8:36; 羅6:15-18; 迦5:1),使人出死入生(若3:17, 18; 5:24; 羅5:17-19),再與天主和好,再為天主所喜愛,而有了「平安」(路2:14; 若14:27; 16:26-28; 20:19; 羅5:1; 格後5:18, 19; 弗2:14-18; 3:12; 參見依9:5, 6; 米5:3, 4; 蓋2:9)。
新約內用以指「救贖」的一字「Apolytrosis」與其同源字,常含有付出代價之意,與舊約相同,但向誰付出代價?向人?向魔鬼?自然都說不過去。天主何能向受造物繳付代價,受造物又何能向天主要求代價?須知,固然聖經上常以人與人間的關係,來狀述人與天主間的關係;但不能以此概括人與天主間的關係,應就其取譬之點來立論。救贖原是對罪惡而言,人是天主造成的,但罪人卻是人自己造成的。人能犯罪卻不能使自己脫離罪惡。他是受魔鬼欺騙,自賣與魔鬼為罪惡的奴隸,罪惡才在世界為王,奴役人類。魔鬼是騙取竊奪了天主的權利和光榮,天主子來世救贖人類,戰勝魔鬼,消滅罪惡,只是奪回天主的權利和應享的光榮。為完成這番事業,天主是付出了一番代價。這番代價固然是為救贖人類,但最後的目的,還是為顯示他的愛,願他的愛常存在世上,使人知愛悔罪,令他獲愛享榮——造物主應享的光榮(斐2:6-11)。
天主出於慈愛與舊約子民造成的關係,實夠親密了(申4:6-8; 撒下7:23, 24),但仍不如生活在新約下,新「以色列子民」與天主所有的關係那麼親密(瑪1:22, 23; 若1:14; 14:20, 23)。時期一滿(弗1:9, 10; 迦4:4, 5),天主為顯示自己無限的慈愛(弗2:7),派遣自己的聖子降生成人,實現他對人類的預許,完成他對人類的救贖。天主聖子降生成人使天主實實在在住在我們中間(若1:14; 哥2:9),使人類實實在在成了他的骨肉,他的肢體(弗5:29-32; 格前12:12)。他本無罪,也不認識罪,卻為我們竟成了罪(格後5:21; 伯前2:22-24; 若一3:4, 5; 參見依53:4-8),取了完全如我們所有的負罪的肉身,以這肉身,代我們贖罪,自作犧牲,消滅了罪惡(羅8:3; 斐2:7, 8; 希2:14, 15; 伯前2:24)。基督實是以自己的死亡換取了我們的生命(格後5:14, 15),我們現在活的生命,實是天主子基督為我們死而復活,賺得來的生命(羅4:25)。在亞當內人都死了;在基督內,人都復活了(格前15:21, 22)。罪惡和由罪惡而來的死亡,是由一人進入了這世界;恩寵和重生也是由一人而進入了這世界(羅5:12, 15-19; 參見若1:3-5; 3:13-15)。在亞當內,我們作了罪惡的奴隸;在基督內,我們卻作了正義的奴隸;罪惡的奴隸的結局是死亡,正義的奴隸的結局卻是永生(羅6:15-23)。這即是我們由天主所獲得的救贖之恩,實無異再造的救贖之恩(格後5:17; 哥1:15-23)。
天主救贖以民是為顯示自己的忠信和正義,天主救贖人類更是為顯示自己的忠信和正義。為救贖以民,天主施行了奇蹟和異能;為救贖人類,天主卻付出了自己親生的兒子(若3:16; 羅8:32),使他成了自己和人的忠信和正義(格前1:9, 30; 格後1:18-22),在他內完成了自己的救贖計劃:消滅罪惡,使人成義(羅3:21-26),成為天主的正義(格後5:21),所以,人只能在基督內獲得救贖、成義和罪赦(羅5:1, 2, 9, 10, 18, 19; 弗1:7; 哥1:13-14; 弟前2:6, 7)。
參考: 思高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