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自然損壞、業主是否應賠償給租客

2007-11-02 8:12 am
本人租了一個單位給一個女人,她不在該單位居住、而是她丈夫和一個兒子居住。住了倆個月後,我這單位流水落楼下,需要维修了五天。該男子說麻煩了他,要我賠償一個月租金給他。他不是簽約人,又未得到分居妻子的同意,在這樣必要的情况下维修,需要賠償是否合法合理?若賠應如何賠?謝謝。

回答 (1)

2007-11-04 9:44 am
✔ 最佳答案
按常理,租戶可以要求業主就所租住單位內自然損耗及危及安全嘅事項作出修復,但唔可以要求作出其他金錢上或精神上嘅賠償,除非該項修復令租戶有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或要需另覓居所。。。。。
而就你所講居住者並非簽約承租人士又未得承租人同意,而只以感到不便而要賠償租金有點於理不合。。。。
參考: 個人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30: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02000051KK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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