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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亂咁響按有犯法,犯了2條法例
第1條
第 4 條 - 夜間或公眾假日的噪音
噪音活動的管制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
(1)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
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2)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
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
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由
1994年第2號第9條修訂)
(1988年制定)
第2條
管制汽車發出的噪音(第27條)
汽車(包括電單車)發出的噪音須受管制,必須符合指定的噪音標準才可獲登記。
根據條例第27條制定的《噪音管制(汽車)規例》,訂有條文管制汽車機器發出的噪音。政府會繼續跟隨歐洲聯盟等其他已發展地方,收緊噪音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