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般在死約完結後,即生約期內,業主是不需給予您任何理由收樓的。正如,您作為租客的亦不需給予業主任何理由下不繼續租下去。
這是香港法律賦予業主及租客的均等的權利。
只是無論您是業主或租客在生約期內,要結束租約,需給予對方最少一個月的通知,或是相等於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而在生約期內,業主是無權要求加租的。除非另訂租約。
2007-11-01 16:37:02 補充:
我會建議您應查看您的租約為準,因我所提的是現時一般租約範本。而每名業主都有權與租客就個別條款在細訂的,所以每名回答者的都不能給予您有關準確的通知期時間。而且有關加租的時間問題,亦不能胡亂給予您時間的訂案。我能給予您是按正規的租約範文的格式,亦希望您能再詳細研究自己的租約為佳。
2007-11-06 12:55:54 補充:
多謝提問者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