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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不單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需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
以法而治 (Rule by law) 和法治 (Rule of law) 不是完全一樣的事情。以法而治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在中國大陸,行政部門可以毋須大多數公民同意而自行頌佈對普通公民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法治除了表示法律是最高的律法外,還隱含分權的意味,對普通公民有約束力的法律必須由大多數公民或由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經大多數同意通過,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