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No.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為符合下列定義的學生:
「學生」是指年齡介乎12至25歲、現正就讀於本港認可院校全日制日間課程的任何人士 (未滿26歲的學生也可申請,以遞交申請表時的年齡為準)。
「全日制課程」一般是指修讀人士在一個學年內於本港認可院校上課30週或以上、而每週上課時間不少於20小時的課程。
「認可院校」是指:
* 《教育條例》(第279章) 第2條所指的學校;
* 《教育條例》(第279章) 第3條所指的註冊學校;
* 《教育條例》(第279章) 第9條1(a)及1(b)所豁免的學校;或
* 地鐵有限公司不時認可的其他學校。
* 學校的定義由《教育條例》(第279章) 第3條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