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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的申請
申請資格
結婚人其中一方必須以澳門為常居地。
附註:
- 澳門居民年滿 16歲以上但未滿 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須由結婚人雙方或其中一方與另一方的受權人親臨民事登記局,透過聲明筆錄提出申請,並遞交:
1. 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為外地人士,須出示可證明其合法進入本澳的文件,如護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紙);
2. 雙方的出生證明(若未能出示則必須解釋並提供兩名證人予以確認有關身份資料):
- 澳門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出生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出生證明;
- 中國出生人士須遞交中國出生公證書;
- 其他人士須遞交其出生國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確認的出生證明;
3. 按以下不同情況而需附上相應的文件:
a) 非以澳門為常居地的人士,須遞交其常居地國家有權限機構簽發不超過 6個月的結婚能力證明書或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b) 若結婚人在來澳門定居前已達到按其當時常居地國家規定的結婚年齡,則須遞交不超過 6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c)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但該事實被登記在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交相關證明;
4. 若結婚人雙方在公證署訂立婚前協定,應在締結婚姻前或當日向登記局遞交該協定;或在開展結婚程序時,在登記局作出有關聲明。(如結婚人不作婚前協定,法律推定其為取得財產分享制)
附註:
- 由於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之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登記局查詢具體需遞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締結婚姻,須先向登記局聲明及申請,然後登記局會將用作結婚的證明書交給依法認可有權主持婚禮的司祭。發出用作結婚之證明書的手續費為澳門幣 100元另加 15元的印花稅。
費用
婚姻卷宗手續費 :澳門幣 150元,另加印花稅(根據卷宗頁數而有所不同);
婚姻紀錄手續費 :澳門幣 150元;
婚姻協定筆錄手續費:澳門幣 250元(如在登記局作出聲明)。
審批所需時間: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服務承諾)
婚禮室
現有以下兩個舉行婚禮的地點以供選擇,分別設在澳門半島和氹仔離島,申請人需在民事登記局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預約使用:
1. 澳門婚禮室
地址 :公共行政大樓 2樓民事登記局內。
舉行婚禮時間:星期一、三、五,上午 11時至 12時 30分。
附註:結婚雙方可攜帶戒指在婚禮室內進行交換,也可邀請親友蒞臨觀禮及攝影。
2. 氹仔婚禮室
地址 :嘉模前地。
舉行婚禮時間 :星期二、四,上午 11時至 12時 30分。
對外開放(參觀)時間:每日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附註:
- 結婚雙方可攜帶戒指在婚禮室內進行交換,也可邀請親友蒞臨觀禮及攝影。
- 每年 1月 1日、5月 1日、10月 1日及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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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結婚及訂立婚姻協定許可的取代程序
對象
未成年結婚人須透過民事登記局向法院提出特別許可後方可為之。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臨民事登記局,並遞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費用:免費(不包括法院的程序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向民事登記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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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的轉錄
對象
在外地締結婚姻,而結婚人其中一方出生於澳門,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其有效之出生登記以及申請人對轉錄具有正當利益者,可申請將婚姻轉錄在民事登記局。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臨民事登記局,並遞交:
1.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假如申請人不是結婚人,則需遞交結婚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2. 外地發出的結婚證明文件;
3. 結婚人的出生證明。(澳門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出生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出生證明)
費用
申請手續費 :澳門幣 100元;
轉錄手續費 :澳門幣 300元;
婚姻轉錄卷宗手續費:澳門幣 150元另加印花稅(根據卷宗頁數而有所不同)。
審批所需時間: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服務承諾)